任職審計報告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0 0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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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審計部分工作通知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精神(以下簡稱《規定》),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范,依照《規定》要求對經濟責任審計部分工作規范作出調整。現通知如下:

1、審計通知書的送達對象:

調整前: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調整后: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2、審計承諾制:

調整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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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論文

一、確定審計工作重點

對縣市(區)委書記,重點審計和評價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制定重大經濟決策、加強對有關經濟活動管理和監督情況;對縣市(區)長,在全面檢查財政財務收支規模、結構和效益的基礎上,重點審計和評價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以及財政、金融、耕地保護、節能減排、環境保護、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政策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重大經濟決策制定和執行,以及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等情況。特別是關注財政資金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社會保障資金、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和問題;對市直部門、單位,在全面檢查財政財務收支規模、結構和效益的基礎上,重點審計和評價部門職責履行、重大經濟決策制定和執行、有關經濟政策執行及其效果,以及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等情況。

二、規范審計報告

根據兩辦《規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應包括:(1)審計依據;(2)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包括審計起止時間、審計范圍和內容、審計方法;(3)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職及其分工情況;(4)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業績;(5)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界定;(6)總體審計評價意見;(7)審計建議。應當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8)整改要求和補救途徑。審計報告結尾部分,應當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審計結果報告是在審計報告基礎上精簡、提煉而成,其實質內容應當與審計報告保持一致。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應當高度概括,在不影響報告使用人閱讀理解的情況下,問題產生的背景、過程和細節可以不作表述。責任界定僅表述為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問題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界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可以不進行表述。定性依據及處理(處罰)依據、處理(處罰)意見可以不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

三、注重結果運用

經濟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紀委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政等有關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在領導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工作中或作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將審計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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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審計工作組織

第三章審計工作內容

第四章審計機構委托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六章審計工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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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經濟責任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省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雨委辦發4號“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包括:區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下同);鄉鎮及街道直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居委會的正職領導干部;區直屬事業單位下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內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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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探索

[摘要]本文在明確新時代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提出新要求的基礎上,指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現存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相應改進建議,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的能力、質量和效率。

[關鍵詞]高校經濟責任;內部審計;全覆蓋文

一、新時代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提出新要求

(一)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在中央審計委員會會議上強調,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增強審計監督合力,注重把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巡視巡察等與審計監督貫通起來,注重在干部選拔、考核中運用審計結果,要促進強化內部風險防控。要深入學習貫徹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審計委員會的精神,加強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善審計工作機制,提高審計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動新時代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實現新作為。(二)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現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和《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都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要求。《規定》還特別強調,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實施。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和干部任期審計工作規劃,確保領導干部一個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三)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隨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深入開展,高校越來越重視黨委的領導作用,許多學院的“三重一大”事項都在黨政聯席會上進行決策,黨委不僅是監督者,更是參與者。因此,對黨政一把手同時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既節省人力物力,又有利于實現審計全覆蓋。(四)逐步實現審計手段信息化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審計信息化已成大勢所趨。高校要擔負起歷史使命,全力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加快研制符合高校實際情況的信息化應用平臺,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推動審計工作科學化、智能化,為實現審計全覆蓋提供技術支持。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現存的問題

(一)對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情況關注不夠。《規定》對黨政部門、事業單位等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作出明確規定。高等院校中層領導干部應履行的經濟責任主要有:貫徹執行上級和學校黨委決策部署;帶領推動本部門本單位科學發展;對重大經濟事項進行決策、執行;廉潔從政等。部分審計人員過于關注財政財務收支問題,對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情況的關注還不夠,對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畫像不夠準確,不能體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點。(二)審計手段單一,不能多渠道了解干部履職情況。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過程中,部分審計人員過于注重對財務資料的審查,工作一開始就翻賬本、查數據,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和結果關注不夠。不善于通過會議記錄紀要,分析重大事項決策過程,厘清經濟權力運行軌。跡;不善于借助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部門提供的問題線索,提高查找問題的效率和效果;不善于通過談話溝通,了解復雜經濟事項背后的深層次原因。(三)審計結果就事論事,不能反映深層次問題在一些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有的審計人員過于注重審查資金使用是否真實合規,對領導干部貫徹落實上級和黨委決策部署、推動本單位事業發展方面關注不夠,導致審計報告站位不高、就事論事,反映的問題深度不夠,揭示體制、機制性問題不夠深入,不能為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決策提供參考。(四)審計意見落實不力,審計整改不夠徹底。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只注重審計報告對其評價意見,對審計意見的落實和問題整改不夠重視。作為班子主要負責人,有的沒有履行好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未親自帶頭抓整改工作;有的未將審計整改工作納入班子議事決策范疇,建立整改工作機制、制訂整改工作方案、強化整改工作落實方面不到位;有的未能按期完成審計整改任務并提交審計整改報告;還有的敷衍塞責,避重就輕,對有些敏感問題回避整改,甚至弄虛作假。(五)審計報告未能得到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結果運用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參考,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和整改報告一并存入干部個人檔案。但個別相關職能部門對審計結果利用重視不夠,將審計報告束之高閣,沒有充分利用審計結果;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也未能充分利用審計報告、落實相關人員責任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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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優化策略

摘要: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自有其內涵、特征和功能,從這方面入手,可以提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策略選擇的原則、審計計劃的策略、審計組織和實施的策略、審計成果和運用的策略,以及實施優化審計策略的保障機制。這樣的操作性較強,對提高高校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增加內審工作的價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策略;策略選擇

經濟責任審計策略是為了實現確認和解除特定組織之經濟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狀況的總體審計目標的而設計安排的一整套措施[1]。詮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內涵、特征和功能,剖析現階段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恰當、合理的審計策略,對提高高校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增加內審工作的價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特征、功能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十四條明確指出,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內容,結合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踐和探索,筆者認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特征和功能可作如下詮釋:1.1內涵。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高校審計部門根據組織部門委托,按照具體的審計程序,對各個部門、院系負責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獨立、公正的審計后做出的綜合性評價。它是對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經濟監督制度,是選拔、任用、管理干部的一項重要舉措,是促進干部遵守財經法紀、廉政、勤政的有效手段,是強化干部廉政意識的重要環節。它具備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征和功能。1.2特征。1.2.1對象的特殊性。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承擔著受托經濟責任的干部,具體來說是有經濟項目決策權和經費使用審批權的干部。而其它類型審計的對象一般是具體的事,而不具體指向人。就高校而言,是承擔著經濟責任的內部管理干部,包括高校的各職能處室的主要負責人、院(系)負責人、所屬獨立核算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中主要負責人包括了主持工作的副職。1.2.2內容的綜合性。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干部受托責任進行的財務、績效、廉政等方面的復合型審計,包括對其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的財務收支審計,以及對其經濟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的績效審計,調查干部任期內廉潔從政的相關情況的廉政審計,內容廣泛而綜合。1.2.3評價的立體性。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要求,具體有三個評價維度,一是經濟行為的合規性,二是管理的有效性,三是從政(履職)的廉潔性。1.2.4審計的風險性。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內容的綜合性、評價的立體性,客觀上要求審計成果有更高的效度和信度,審計的執業風險大大增加。1.3功能。1.3.1受托責任的鑒證功能。通過對干部任職期間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評估干部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出具解脫受托責任的審計鑒證報告。1.3.2管理缺陷的發現功能。通過對其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績效性進行審計,能夠發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提出防范風險和優化管理的建議,有利于完善內控制度,降低營運風險,提高管理效能。1.3.3廉潔履職的揭發功能。通過對干部經濟責任履行過程的審計與評價,可以發現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為進一步核查干部是否廉潔從業提供線索。

2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策略選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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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關鍵程序執行要點

一、經濟責任相關釋義

(一)經濟責任的定義經濟責任是指一級分行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其所任職職務在授權范圍內,對所在一級分行相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義經濟責任審計,是對一級分行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職情況的恰當性進行評價、判斷的確認活動。(三)經濟責任的內容1.政策執行情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執行所在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完成經營管理目標的履職情況。2.風險防控管理。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防范化解風險,保證資產安全,以及遵守適用于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活動的法律、制度、規則的履職情況。3.廉潔從業情況。在經濟活動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義務和個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四)經濟責任評價原則1.相關性原則。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以與一級分行負責人的關聯程度為標準,區分不同責任主體的履職行為,合理確定經濟責任范圍,合理確定一級分行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2.重要性原則。重點關注一級分行負責人的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關注與權力運行相關的管理控制的有效性。3.客觀性原則。依據充分、可靠、相關及有力的證據,對一級分行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行為的恰當性作出評價、判斷。4.謹慎性原則。在運用了必要的技術和方法的基礎上進行評價,對未涉及、證據不適當、不充分或未來事項不作評價,但可以提示對未來事項的關注。(五)責任認定類型1.直接責任。一級分行負責人一般應當對七類不當行為承擔直接責任:一是所在機構或上級機構的責任認定部門已經認定承擔直接責任的;二是直接違反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三是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四是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到位,造成重大損失或浪費等后果的;五是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損失或浪費等后果的;六是超越授權進行決策或審批的;七是對已承擔責任或應承擔責任的事項,作出虛假陳述的。2.領導責任。一級分行負責人一般應當對五類不當行為承擔領導責任:一是除直接責任外,所在機構或上級機構責任認定部門已經認定承擔責任的;二是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浪費等后果的;三是違反所在機構或上級機構內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浪費等后果的;四是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未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五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未及時發現和處理職責范圍內違反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商業銀行內部管理規定的問題,造成重大損失等后果的。

二、關注四類關鍵程序

(一)梳理分析以往內外部各類檢查發現問題1.梳理以往內外部各類檢查發現問題。全面梳理一級分行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機構涉及的以往各類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重點梳理監管檢查、內外部審計、合規檢查等發現問題,以及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2.分析發現問題與一級分行負責人的履職相關性。按照相關性原則,進一步分析梳理問題與一級分行負責人的相關性。問題發現要能夠揭示一級分行負責人履職存在的問題,重點關注一級分行負責人在組織或督促審計發現整改中所做的工作及整改效果。根據相關性判斷一級分行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二)明確“兩會一談”的相關要求一級分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中,“兩會”是指進駐會談和退點會談,“一談”是指訪談。一般需要重點明確以下事項:1.明確進駐會談和退點會談的主持及參加人員。進駐會談和退點會談一般應由經濟責任審計組的組長主持;參加人員原則上要一致,包括審計組主要成員、一級分行負責人及一級分行領導班子全體成員、相關部門負責人、一級分行下轄二級機構的負責人代表和員工代表。對于無法參加進駐和退點會談的行級領導人員,需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具體的缺席原因,并由一級分行負責人所在單位簽字蓋章確認、審計組組長簽字審核同意。2.明確進駐會談和退點會談的主要內容。進駐會談上,重點要明確審計工作安排、時間進度、各階段工作事項;審計訪談的范圍、訪談人員、訪談內容、審計紀律,提出配合審計的要求。進駐會談上,一級分行負責人作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一級分行領導班子成員發言,審計組視情況現場開展問卷調查。退點會談上,重點要與一級分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溝通審計情況,包括審計評價、責任認定等情況。3.明確審計訪談的主持及參加人員。一級分行負責人經責審計訪談對象,包括但不限于一級分行領導班子成員、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代表和員工代表。經濟責任審計組的組長應當主持對一級分行領導班子成員的訪談。4.明確審計訪談的主要內容。審計組應當開展審計訪談,收集、了解或證實與一級分行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的信息。審計組應當圍繞審計目標,根據不同的訪談對象和訪談前收集的信息,設計有針對性的訪談提綱。一般應將黨風廉政建設、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風險防控情況等作為訪談的重點內容。(三)現場測試需履行的必要程序1.測試履職行為。按照重要性原則,對一級分行負責人履職行為開展測試,一是重點關注履職行為與內外部政策、制度規定的一致性;二是針對初步判斷已形成結果但尚未確認責任的履職行為,重點關注履職結果與一級分行負責人履職行為的相關性;三是進一步了解核實情況,確認無相應履職行為的事實。2.測試履職結果。按照重要性原則,對一級分行負責人履職結果開展分類測試:一是對外部有權機構或一級分行負責人所在單位的有權部門作出的考核評價鑒定結果等,可以作為證據直接引用;二是對各類內外部檢查結果,除了分析發生問題與一級分行負責人的相關性以外,還需重點核查問題整改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整改不到位的問題,核實一級分行負責人在后續整改中的角色、職責、履職方式和所起的作用,根據相關性原則,為評價履職行為的恰當性收集證據;三是對案件和重大風險、重大損失,應當重點核查相關事件的性質、成因及造成的影響,根據相關性原則,核查一級分行負責人在風險、損失的形成、化解及處置過程中的角色、職責、履職方式和所起的作用;四是對經營管理結果,應當對任職期間的有關經營管理指標數據進行收集、梳理、分析,識別一級分行負責人任職期間取得的突出業績和不足,并與履職行為相對應。(四)審計報告須經組內充分討論和機構審議形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需綜合研判審計意見,在審計組內進行充分討論,并由審計機構組織相關人員對審計報告內容進行審議。1.綜合研判審計意見。經濟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統籌考慮下列因素,判斷審計組初步意見的恰當性:一是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方式、過程、參與程度與履職結果的關聯性;二是被審計人針對任職期內發生或暴露的突發事件、重大風險,所采取的補救措施是否有效控制損失和不良影響;三是事件相關的歷史背景、客觀條件、區域環境、政策變化因素;四是被審計人勤勉盡職的證據。在此基礎上,審計組確定審計評價結論。2.審計組內充分討論。主審人應當以前期形成的審計結果和審計評價結論為基礎,起草審計報告初稿。主審人起草審計報告后,審計組應召集審計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報告初稿有關內容,重點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審計結論的恰當性、審計建議的合理性進行討論,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報告初稿進行審核,討論及審核情況應做好記錄。3.審計機構審議報告。在征求一級分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后,審計組應當研究一級分行負責人及一級分行反饋的意見,采納合理意見,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被審計人或一級分行提出的異議部分,與審計組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修改后的審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機構審核,審計機構應組織相關人員對報告內容進行審議,重點對審計結論的恰當性、審計建議的合理性進行審議。

三、關注兩類重大事項

(一)關注重大決策審批事項1.決策審批事項須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關注。一是“廣義的決策審批”,這一層面的決策審批行為是貫穿于一級分行負責人為履行經濟責任所開展的各項工作之中。二是“狹義的決策審批”,這一層面的決策審批行為主要是作為“經營業績、風險控制、廉潔從業”的一部分,主要包括重大授信業務、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財務事項等具體的重大事項決策審批行為。2.關注重大決策事項程序的執行情況。一是梳理決策審批事項范圍。根據上級機構的授權、轉授權及內外部相關制度規定,梳理一級分行負責人的決策審批事項范圍。二是在梳理出一級分行負責人決策審批事項范圍的基礎上,通過調閱資料、訪談等現場或非現場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抽取部分或全部決策審批事項,對照具體制度要求,核實一級分行負責人在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重大事項上的決策程序執行情況。(二)關注重大授信業務1.重點關注一級分行負責人對重大授信業務的“一票否決”執行情況。一是梳理一級分行負責人執行“一票否決”權的授信業務范圍。二是在梳理的基礎上,對照內外部制度要求,核實“一票否決”執行程序是否規范。2.重點關注一級分行負責人牽頭審批的對公授信業務、擔任經營主要責任人的授信業務。梳理一級分行負責人擔任牽頭審批人或經營主要責任人的授信業務,重點關注尚有余額的業務,梳理尚有余額業務的資產風險分類情況,重點核查一級分行負責人在風險分類為不良的授信業務中的角色、職責、履職方式和所起的作用。四、關注六類個人重要情況一級分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還應重點關注被審計人個人在黨風廉政建設、兼職情況、重大關聯交易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性原則,評價、判斷被審計人員的履職情況。(一)黨風廉政建設。關注并核查一級分行負責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情況,可通過向商業銀行相關有權部門發送函詢單來確認,或直接引用外部有權機構的已有結論。(二)兼職情況。關注并核查一級分行負責人是否存在兼職未報備、違規兼職等情況,可通過向一級分行人力資源等相關部門調閱資料進行核實。(三)離職業務排查。關注并核查一級分行負責人離職做出的重要審批決策,重點關注離職去往借款企業的情況,核查是否存在“提前筑巢”、故意違規發放貸款,造成“帶病離崗”的情況。(四)重大關聯交易,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一級分行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為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應關注一級分行負責人是否涉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根據監管規定履行相關程序,關聯交易是否合規。(五)不良記錄及約談通報情況,關注并核查一級分行負責人是否存在受內外部處罰、處分等不良記錄情況,是否存在被外部監管機構或總行約談通報的情況。(六)其他相關重要事項。關注一級分行負責人任職期間,是否發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負面輿情、未決訴訟事項等,根據相關性原則,重點核實一級分行負責人在上述重大事項中的角色、職責、履職方式和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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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農經辦[]12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府辦發[]15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鎮范圍內各村主要負責人實施的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主要負責人,是指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村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所在單位的經濟事項管理、領導或監督不當等原因,致使所在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應負擔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直接分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以權謀私等原因,造成所在單位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而應負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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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審計評價存有的問題與解決方式

就目前審計實踐來看,有些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報告存在質量不高的問題,因而制約了審計成果效用的最大化。

(一)審計評價報告存在的問題

1、思想存在“誤區”,撰寫不夠認真。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僅僅是為離任領導“畫像”或單純為上級組織提供“數據”,甚至認為離任審計是走過場,因而把撰寫審計報告當做應付差事。

2、報告內容“套話”多,無分量。在肯定成績時照搬單位的工作總結或個人的述職報告,對被審單位的情況或被審計人的陳述不做去偽存真的甄別;揭示問題時僅列示審計底稿所反映的問題,而對存在的問題挖掘不深、分析不透;審計評價泛泛而談,特別是其中改進工作的建議蒼白無力,缺乏有價值、有力度、可以操作的“硬東西”。

3、報告撰寫水平低。報告反映的內容不能緊扣經濟責任的主題,甚至超出了經濟責任審計所應該反映的內容;報告結構層次混亂或專業性用語太多,導致使用者讀不懂、看不明白或文字表述不當,詞不達意而引起歧義。

上述問題的存在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大打折扣,損害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形象,削弱了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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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制度意見二

為了規范我區政府部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高審計質量,根據《上海市區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上海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范》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如下審計質量控制和實務操作細則:

一、審前調查內容

1、機構設置和職能情況。部門機構設置、具體職能、人員編制,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和各自的分管單位,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下屬單位的分布結構;

2、財務管理體制和會計核算體制情況;

3、重大經濟決策和投資項目情況;

4、上級部門對其制定的各項經濟考核指標和執行、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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