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5 10: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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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論文

知識產權場所轉移論文

一、發生背景

談判場所轉移(forumshifting)是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常用的一個策略,其具體做法是,在原有談判框架下遇到阻力時,通過將談判議題從一個談判框架轉移至另一個框架下的方法達到目的。

眾所周知,盡管1994年《TRIPS協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同)只為WTO締約方設定了最低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但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此類“最低標準”義務仍屬明顯過高,發展中國家為此背上了沉重負擔。根據世界銀行貿易研究部前負責人的估計,發展中國家實施《TRIPS協定》義務的成本合計為每年60萬億美元,而這遠遠超過了發展中國家在烏拉圭回合農業、紡織品談判中所獲得的好處。

實施《TRIPS協定》所帶來的嚴重問題使得發展中國家開始覺醒,并有意識地組成集團采取一致行動要求澄清該協定中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彈性條款甚或修改該協定。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也開始針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困難要求WTO采取措施。迄今發展中國家在《TRIPS協定》問題上所取得的最大成功就是公共健康危機的解決。《TRIPS協定》雖然允許WTO締約方在對專利予以保護的同時適當兼顧公共健康目標,但語焉不詳,這就導致發展中國家依據《TRIPS協定》采取的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措施遭到發達國家的威脅和阻撓。在發展中國家的一致堅持和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下,不但2001年《(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明確承認“《TRIPS協定》沒有也不應該妨礙各成員采取措施以保護公共健康”,而且2003年WTO總理事會各成員方政府一致通過的《關于實施(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決定》也承認WTO締約方有權實施強制許可、有權決定實施強制許可的理由。此外,發展中國家還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保護植物遺傳資源國際公約》據理力爭,要求在《TRIPS協定》中新增有關遺傳資源的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內容,以便保護發展中國家的遺傳資源不被“生物剽竊”。

在推進WTO知識產權多邊談判遇到強大阻力的情況下,發達國家起初采取了將談判場所轉移至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同)的策略,因為發展中國家在WIPO中也齊心協力地提起了“發展日程”,發達國家遂將談判場所再次轉移至雙邊談判框架之下:迄今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在內的發達國家或其集團都開始紛紛通過與發展中國家簽訂雙邊投資或者貿易協定的方式,規定比《TRIPS協定》義務還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實現了其在多邊談判框架下原本無法實現的談判目標。

二、國際知識產權談判場所轉移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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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戰略探析論文

一、以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為指導

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對知識產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有自然法權和工具主義兩種不同的哲學觀。自然法權的法哲學模式,承襲法哲學家關于一般財產權的論述,從勞動或人格的角度立論,論證知識產權倫理上的正當理據。其要旨在于確立知識產權的自然權利地位,認為知識產權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剝奪的屬性。依照這種觀點,知識產權即是一種倫理上的善,其正當性具有先驗的品格,具有某種天賦人權的特征。而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國家政策工具,其價值視是否有利于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而定。如果知識產權制度能增進社會福利,實現特定的功利目標,則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否則,就是“惡法”。換言之,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應完全以自己的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為導向。

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西方發達國家總是強調知識產權的勞動價值屬性或人格關聯性,有意無意地推廣自然法權的知識產權觀念。如微軟,為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利益,以“知識產權海盜”比喻一些侵權行為,在倫理上丑化發展中國家形象。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其既有優勢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國家或產業集團的經濟利益。

我們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應堅持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哲學觀念,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實現民族復興、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種系統化的政策手段。要對知識產權有個“去魅”的過程,注意西方國家在知識產權上的雙重標準,警惕西方國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義務加諸于我。同時我們要采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前提下,擯棄那種知識產權保護越高越好的看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有利于維護本國產業利益、消費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為依歸,制訂能平衡各關聯方權益的均衡的知識產權法律。

二、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

在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最終的動力來源于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包辦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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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投資研究論文

[摘要]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商以知識產權出資的現象很普遍,然而外商以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條件,如何評估作價;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取消后,如何分擔合營企業責任;如何對外商以知識產權出資進行鼓勵和監管等問題,法律沒有作出完善的規定。文章建議對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商以知識產權投資實行國民待遇。并參考新《公司法》的規定,對上述問題加以解決。

[關鍵詞]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知識產權;投資

對以知識產權投資的規定最早見于我國的《三資企業法》,外商依法可以知識產權投資,尤其是在我國大力提高外資利用率的今天,提高生產的科技含量,允許外商利用知識產權進行投資,以技術折價入股的方式能使合營雙方有更緊密的聯系,它可以積極地配合減少國際技術轉讓中的風險,更加關注技術的使用和企業的發展,實現最大化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但是,外商以知識產權投資在現實中給我們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我們進行分析解決,筆者選擇較為典型的中外合資企業進行分析研究。

一、外商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明確合營雙方只可以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明確地將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排除在外。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將出資的范圍從工業產權擴大到著作權。從理論上講,著作權的財產性權利具有可估價的財產價值,也完全可以依法轉讓,尤其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越來越受到重視,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重要財產,允許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出資,是適應時代要求,推動科技進步,加速科技生產力轉化要求的。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營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也可以著作權進行投資。

其次,出資知識產權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法》)第五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外商以知識產權出資規定了一些限制條件,而我國新舊公司法均未對以知識產權出資提出上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我國對外商以知識產權出資實行了“次國民待遇”。綜觀當代國際投資法律規范,國民待遇原則雖尚未成為一項普遍原則,但仍是對各國國內法律制度最具直接影響的原則。我們需要取消對外商投資知識產權的“次國民待遇”,同時取消在稅收上給予合營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分主體是內國人或外國人,取消以知識產權進行投資的門檻,對以知識產權投資利于生產提高和環境保護的企業給予各方面的優惠和獎勵,從宏觀上加以指導。另外,出資知識產權瑕疵的責任分擔有待明確。目前,我國法律對權利的使用范圍、后續改進成果分享、成果的出資者是否應該保證該技術的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承擔擔保責任的時間、地域等無明確的規定。責任的分擔應本著誠實信用、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根據階段不同和各方當事人的過錯來分擔。在出資人股時,在要求出資者提供權利擔保的同時,還要讓其適當提供技術擔保及相關權利擔保。人股后,權利擔保主要由成果出資者承擔,技術擔保原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擔,除非技術成果出資者有明顯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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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裁判研究論文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即,一旦中國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在享受作為成員的權利的同時,也將全面承擔世貿組織各項協議規定的義務。在中國申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初期,人們談論較多的是中國在對外貿易和關稅減讓方面與關貿總協定的差距。隨著我國在對外貿易法律和實踐方面的不斷向世貿組織規定靠攏,近一兩年來,與外貿有關的其他問題也提上了議事日程,有關中國知識產權法與WTO的TRIPS協議規定差距的文章頻頻見諸報端,許多文章分析全面透徹。筆者研究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多年,本文擬從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入手,分析世貿組織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影響。

自世貿組織1995年1月1日成立至2000年9月底,其爭端解決機制共受理了205起國際貿易糾紛,其中關于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的案件有22起,占同期受理糾紛總數的10.73%.從世貿組織受理的各種類型的糾紛所占比例來看,它排在第三位。這些案件中,有6個已經或正在通過專家組程序處理,5個案件經雙方蹉商取得和解,其余案件都在蹉商過程中。

這些案件呈現下列一些特點:

1、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已經成為發達國家推行其知識產權法律要求的有力工具

世貿組織處理的22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全部由發達國家提出。美國作為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的國家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極力倡導者,最積極地運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推行它所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在22起案件中,由美國提出申訴的就占了15起,其余7起案件分別由歐共體(6起)和加拿大(1起)提出。

知識產權起源于歐洲,發展于工業革命時期。知識產權制度創立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過給予權利人對其發明創造和作品的獨占權利,激勵人們更多地創造,同時以獨占權利換取發明創造內容或作品的公開,促進整個社會的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的發展。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及其保護程度與這一國家的科技發展水平是分不開的,科技水平較高的國家,其國內的發明創造數量也較多,這就需要有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同時,科技水平的發達也為保護提供了客觀條件。雖然作品的創作與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沒有直接關系,但對作品的版權保護卻有賴于技術手段。正是由于這些原因,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歷史長、保護程度高、制度比較完善;而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大多數歷史比較短,保護程度相對較低,制度也不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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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分析論文

立法

中國的立法機構正在對《商標法》、《專利法》和《版權法》進行修改。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希望健全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以使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關于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協議》和其他國際標準,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的要求。美國商會愿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交流對修改草案的非正式看法。

美國公司希望中國制訂一部全國性法律,象廣東省頒布的一項法規那樣,對造假和侵犯知識產權處以更高罰金,而且規定更多實施細則,由工商局、技術監督局、版權局及公安局負責實施。目前中國急需統一全國各省各類侵權案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罰款數額,尤其是假冒和盜版案件。

造假

美國商會敦促中國政府修改現行的知識產權法規和《刑法》,加強政府和知識產權所有者所能運用的打假措施。應修改刑事責任的標準以利刑事訴訟,還應提高行政/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標準,使知識產權所有者能更多地收回其行使權利的成本。此外,如企業界同時采取民事和行政措施來打擊假冒行為,效果會更好。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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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戰略探究論文

一、以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為指導

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對知識產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有自然法權和工具主義兩種不同的哲學觀。自然法權的法哲學模式,承襲法哲學家關于一般財產權的論述,從勞動或人格的角度立論,論證知識產權倫理上的正當理據。其要旨在于確立知識產權的自然權利地位,認為知識產權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剝奪的屬性。依照這種觀點,知識產權即是一種倫理上的善,其正當性具有先驗的品格,具有某種天賦人權的特征。而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國家政策工具,其價值視是否有利于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而定。如果知識產權制度能增進社會福利,實現特定的功利目標,則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否則,就是“惡法”。換言之,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應完全以自己的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為導向。

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西方發達國家總是強調知識產權的勞動價值屬性或人格關聯性,有意無意地推廣自然法權的知識產權觀念。如微軟,為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利益,以“知識產權海盜”比喻一些侵權行為,在倫理上丑化發展中國家形象。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其既有優勢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國家或產業集團的經濟利益。

我們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應堅持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哲學觀念,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實現民族復興、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種系統化的政策手段。要對知識產權有個“去魅”的過程,注意西方國家在知識產權上的雙重標準,警惕西方國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義務加諸于我。同時我們要采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前提下,擯棄那種知識產權保護越高越好的看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有利于維護本國產業利益、消費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為依歸,制訂能平衡各關聯方權益的均衡的知識產權法律。

二、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

在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最終的動力來源于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包辦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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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戰略分析論文

一、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的進出口增長迅猛,2002年,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額達1504億美元,占外貿進出口總額的24.2%;2006年,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額達5288億美元。但隨著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競爭力的增強和在全球范圍內國際競爭的加劇,技術壁壘所導致的國際貿易摩擦不斷增多,高新技術產品近幾年不僅遭遇發達國家反傾銷的訴訟,而且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成為產品出口的一大障礙。知識產權糾紛的增多,表明隨著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競爭力的增強,外國的一些跨國公司開始關注我國企業可能對其構成的威脅。發達國家以其在相關領域內所擁有技術上的先發優勢和對技術研發路徑的封鎖,對我國高新技術產品設立陷阱,運用法律訴訟手段達到干預市場的目的,增加了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成本。后發國家無論從政府還是企業層面,都可能會因為技術引進所帶來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快速增長而形成一種惰性,影響制度模仿、建立和改革的積極性。從頻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可以看出,在知識產權制度上存在的問題已影響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進一步的發展。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在高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被政府和企業所忽略,與發達國家產生了巨大差距。

(一)缺乏對國內知識產權市場的保護制度。在知識產權競爭領域,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具有極強的排他性和壟斷性,控制產權就是控制市場。在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跨國公司就已有計劃、有規模地申請專利,在華專利申請量以平均每年30%的幅度高速增長。到2006年底,國外在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累積已達524368件,占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總數的48.5%。其中,日本企業專利申請量最多,其次是美國、韓國。這些專利申請多是電子信息、生物醫藥及新材料等高科技領域,其核心技術都掌握在少數跨國公司手里。如,諾基亞、西門子等少數幾家跨國公司掌握了80%以上的通信專利技術。

(二)缺乏對濫用各類技術標準的防范制度。近年來,跨國公司借助技術標準的特殊地位向我國企業發難已成為一種新動向,即出現所謂“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趨向。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原本是分屬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知識產權屬于一種合法的壟斷,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成果。根據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有效,如果沒有獲得他國的知識產權,則不能控制該國企業對這一技術的利用;即使在該國取得了知識產權,該國的企業依然可通過自主開發相關技術來生產相關產品,不必仰仗他人的知識產權。就技術標準而言,它是對一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要達到的水平以及為達到這一水平而實施的技術。現代市場是由標準控制和壟斷的市場,達不到技術標準的產品屬于不合格產品,不能進入市場。在實踐中,如果標準涉及的技術沒有控制在個人手中,而是為大眾公知公用,標準化將和人們預期的一樣,成為推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而不會構成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障礙。不過,當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結合、技術標準涉及的技術被特定的主體以知識產權的方式合法控制時,情況則發生根本性變化。任何人要使用標準化技術,就觸及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此時,使用人只有兩種選擇:要么以昂貴的代價使用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化技術,生產標準化產品,獲得知識產權使用費后的殘羹冷炙;要么因不甘心知識產權人的宰割而放棄市場。如,中國DVD企業在6C聯盟(由東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時代華納六公司組成,以后IBM也加入聯盟,習慣仍稱為6C聯盟)收取15美元專利費后,生產一臺機器的利潤不過1美元。因為標準化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首要條件,不按標準就不可能被市場接受,而采用標準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需要取得許可、支付報酬。我國由于存在嚴重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國外濫用各類技術標準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三)缺乏對我國高新技術出口企業的保護制度。跨國公司與外國政府利用知識產權指責的我國企業,幾乎都是成長性好、國際競爭力強的企業。其產品市場份額高、跟隨主流技術但專利累積差,經不住國外跨國公司的圍追堵截,常被他們分化瓦解并各個擊破。面對國外向我國進行知識產權訴求越來越趨于集團化、官民一體化的趨勢,我國缺乏理論準備和策略準備。而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制度準備。

我國加入WTO后,很多企業對保護知識產權有了新的認識,對侵權、盜版和假冒商標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所警惕。但對西方企業利用不同國家科學技術的差距,濫用法律上享有的獨占權或壟斷權,特別是對技術轉讓采取限制性貿易和設置知識產權陷阱缺乏應有的識別和防范,這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必須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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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研究論文

論知識產權的概念、歷史發展及其法律保護的含義(注1)

蔣志培(注2)

知識產權的概念與范圍

知識產權的稱謂來源于18世紀的德國(注3),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這一學說被廣泛傳播,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注4)。對我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外來語,是對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種翻譯。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或定義和其特點,我國學術界各種觀點和爭論頗多(注5)。有的學者主張從知識產權的范圍了解該概念(注6),有的學者認為應當用概括式給知識產權下定義(注7),還有的學者建議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注8)。

從國際上看,對規范知識產權領域立法、執法和一般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本身并未給知識產權下概括性的定義,它們只是規定列舉了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范圍和權利種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著的《知識產權法教程》則從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角度提出:知識產權是同情報有關的財產,這種情報能夠同時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無限數量復制件的有形物體中。這種財產并不是指這些復制件,而是指這些復制件中所包含的情報(注9)。但該教程無須經過條約成員的簽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對于條約和法律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規定了權利的具體范圍和如何調整此種權利關系、保護此種權利的實現,也就完成了任務。而此種任務的完成,并不意味著排除了應當在理論上在深入對其認識的基礎上給予其合適的理論概括,包括賦予其準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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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商業經濟

【論文摘要】:國際貿易自由化是世界經濟相互依存的需要,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日益密切,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遭遇國際貿易自由化時,兩者是怎樣的關系?是相互制約的還是緊密聯系的?文章做了簡明的分析。

全球化是經濟發展的終極目標,而國際貿易是全球化的推動力。伴隨知識經濟的到來,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

1.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關系

2007年,我國年度外貿進出口總值首次超過2萬億美元,達2173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凈增加4134億美元,全年累計貿易順差2622億美元。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內外市場不斷遭遇知識產權糾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聯系日益密切。

伴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國際貿易的發展水平越來越高,適當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但是保護的過度加強,會阻礙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由于技術的創新和擴散,產品和生物一樣,也有一個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各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應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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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區知識產權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民族自治地區知識產權戰略區域創新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通過對國內外知識產權戰略情況的介紹,重點闡述了民族自治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的確立對促進地區發展和創新的重大意義,并提出了民族自治地區知識產權戰略確立的基本定位建議。

一、國內外知識產權戰略發展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戰略確立情況。知識產權戰略是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到特定階段時所必須實施的發展戰略,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知識產權競爭將逐步成為國家之間的主要競爭。美國從20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實行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一是產業結構的調整;二是相應的知識產權改革,制定法律,重新界定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包括知識產權的實施者和推動者及管理者的權益。在對外方面,謀求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簽署。日本于2002年提出了“知識產權立國”的口號,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在內閣成立了知識產權本部。同時,近年來英國、加拿大、印度、希臘等國也紛紛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創新,如英國采取措施不斷完善和發展知識產權體系,鼓勵創新,推動技術轉化;加拿大的知識產權政策突出兩方面特點:一方面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另一方面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總之,從國外關于本課題的研究情況以及各國所采取的具體措施來看,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并因此而推動了知識產權發揮對本國經濟、政治、文化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戰略確立現狀。我國關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是從2005年7月開始的,國務院為此專門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領導小組,在全國各地進行了詳細的調研。目前,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內容包括20項專題和1個綱要,即“20+1”戰略,20個專題包括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以及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等。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于2008年4月正式。在國家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之際,國內各地如上海、福州、江蘇、西安等地也都開始啟動實施了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措施,如福州市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開始啟動知識產權實施和產業化基地項目;上海2004年9月《上海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激發創新活力。同時,有學者還對統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與地方知識產權戰略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以促進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實現國家和地方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

(三)趨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最終確立和實施必然帶動地區知識產權戰略的確立和實施,這樣基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確立背景下的不同地區特色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及地方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必然成為此類課題進一步研究和思考的問題,這有助于挖掘并發揮不同區域的特色和優勢。如青海出臺的實施綱要即以發揮特色優勢為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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