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法學國際化教育差異
時間:2022-09-13 04: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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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重視野”下的“中國法”
中國的法學教育是一場包含著古今“中國法”衍變與中西跨文化融合的雙重邏輯推進下的法學現代化演練,而這種法學教育的現代化進程所帶來的法律“文化偏差”或者“誤讀”現象是中國法學教育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回顧近代以來的中國法學教育歷程,幾乎每一次法學教育模式的變革都會因為其中的“現代性”問題和“跨文化”視野帶來各種“偏差”與“誤讀”。20世紀初的清末新政,法學教育現代變革,西方近代法學思潮涌入中國,中國開啟了法學教育單向“進口”的道路。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所法學教育專門機構———直隸法政學堂。隨后,全國各地法政學堂紛紛設立,據清政府學部總務司編第三次教育統計圖表計,1909年全國共有學堂(指高等教育層次)127所,學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學堂47所,學生12282人,分別占學堂總數的37%和學生總數的52%[1]。所謂“政法一科,惟大學堂有之”的辦學思想確立了中國現代法學的培養模式。雖然,中國法學教育“以西為師”、“以日為師”,大量派出留學生,似乎是“走了出去”,但大多學子報以法政救世的現實目的,迅猛引入西方法學理論,卻又難以量體裁衣,去符合中國鄉土社會與現代社會進程交融的現實,以至于中國法并沒有開啟真正意義的國際化過程①。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逐步擴大,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和發展,中國法學教育改革再次勃興,開始了中國法學教育近三十四年來的雙向交流的教育路徑。雖然這一次的法學教育改革中,由于利益格局和社會需求的多元等原因,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開始出現盲目性、功利性等問題,但是法學教育的精英化、職業化、國際化已經在法學界達成了新的共識。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改革和發展研究的重點應當是:提出具有先進性和前瞻性的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路和方針;探討市場經濟、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和模式;進一步研究法學專業的課程結構和教學內容,提出培養高素質人才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基本內容;研究中國法學教育如何適應信息時代的科技進步,把現代信息技術運用于法學教學,實現全國法學教育資源的整體優化配置,以加快中國法學教學、科研網絡建設和整個現代化進程等[2]。而“中國法”的對外教學與研究正是新一輪法學教育國際化的重要領域,其中在教學過程所面臨的“文化偏差”現象,為人們重新審視中國法精神中的“古今之爭”的現代性邏輯與中西法的“跨文化”視野的雙重影響提供了實證研究的素
二、“中國法”的對外教學樣本分析
“中國法”對外教學課程(BriefIntroductionofChineseLaw)主要面對西南政法大學對外交流的留學生,主要課程的內容包括古代中國法律思想與制度、近代中國法的變革、中國法的現代化歷程以及現行中國法制度(包括中國憲法、中國立法、行政與司法制度、中國民事與刑事法律制度、中國公司法、中國合同法等部門法介紹)。課程采用英語教學,教師主講與學生討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專題學習,期末采用論文寫作方式進行考查。本課題研究,抽樣調查的23名西南政法大學留學生②,75%擁有本國內的法學專業學位,其中,在法學專業的留學生中,提交關于“中國法”問題的論文5篇。本文選取了其中3篇期末論文③,作為“文化偏差”現象研究的文本,并分別就以下四組“中國法”問題進行了樣本篩選:(一)關于古代“中國法”文化問題中國古代法文化的精神來源問題,是留學生關心較多的一個問題,但是反映在論文中,卻出現了大同小異的局面,他們直接將國外研究“中國法”問題的學者的表述應用到論文中,并形成了自己關于古代“中國法”精神來源的固定論述模式。從上述兩個樣本可以看出,留學生對于“中國法”精神來源的問題的認識,表現出一種固定的法律文化語境模式,即“封建主義的世界觀”、“法家主義的刑罰觀”和“儒家文化政治意識形態”的綜合體成為古代中國法律的智識源泉。并且,學生們采用了“雙重拿來主義”的方式,對古代“中國法”文化加以描述:中國現代法學學者在20世紀初對于“中國法”的認識來自于對西方學者的現代性視野的歸納,而當代的西方留學生又采用了中國學者引用的“西式”表達,使得在此問題上呈現出“千篇一律”的法文化認識。(二)關于“中國法”現代化變革問題在“中國法”如何進行現代化進程的問題上,選取的論文樣本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樣本3:The.首先,樣本3中,學生將中國法的現代化進程的影響因素歸納為“”的影響以及在1978年后中國開始的“經濟改革”④,并將最終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作為了中國法現代化歷程的主要路標;其次,在樣本4中,學生又將中國法的現代化進程因素歸結為對于1979年以前,中國領導人所接受的斯大林模式的放棄,并重新開始了自1950年中期開始的大規模“造法”活動。以上兩種觀點,已經表現出留學生對于“中國法”的多重現代化建構路徑的模糊和疑惑的“偏差”認識。(三)關于“中國法”現代化目的問題就“中國法”為何進行近一百多年的現代化建設問題,并開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的,留學生在論文中表達了較為一致的見解:即中國經濟改革的發展,必須引入以私權保護為目標的現代法律制度。不難看出,留學生們已經習慣于采用西方現代法治的傳統方式指標,去描述和解釋中國法律現代化這一復雜多變的進程:私有財產的保護制度,市民社會的發展狀況,資本運作的安全與有效等以及對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已經成為他們衡量中國法律現代化的一些重要指標。(四)關于“中國法”現代化評價問題中國的“依法治國”戰略和“人權保護”等現代法治原則分別在1999年和2004年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立法,正式列入中國憲法條款。但是,閱讀留學生的“中國法”的現代化評價部分而言,并不令人滿意。一方面,中國現實的法治環境和治理模式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另一方面,對于中國現代法治之路的選擇和最終的目標,也是留學生們產生“文化偏差”最為強烈的一個問題。[6]可以看出,關于“中國法”的現代化評價,學生們幾乎采取了“屏障式”的解讀方式:中國法治理念接受的被迫感,國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蘇聯法影響中國法最大的一部法律。在民法、刑法的制定和編纂方面也能充分反映中國20世紀60年代學習蘇聯法以制定中國法的傾向[14]。這一時期的“中國法”的現代化模式,帶有強烈的政治意識形態的氣質,同時充滿了“革命話語”的法律表達。梅利曼指出:“大陸法系國家的很多法律制度都帶有以法國革命為特征的烏托邦主義以及反對這種烏托邦的雙重色彩。”[15]而蘇聯的法律制度正是在十月革命之后確立起來的,處處彌漫著“革命”的氣息和烏托邦式的法制理想。那一時期的“中國法”,通過學習蘇聯的法律制度,在烏托邦的浪漫主義與國家意識形態的雙重影響下,形成了一套封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并且在“革命理想”的浪潮中,幾乎摧毀殆盡。這就是在樣本3和樣本4中所體現的“斯大林主義”與“”的“中國法”意識。(四)改革開放模式三十多年的“中國法”現代化,已經成為“中國法”現代化進程中發展最為迅猛、觀念極具多元的變革時期。其中,中國法律制度建設從過去的“無法可依”逐步到“有法可依”,并且已經建立起較為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三十多年的發展中,中國法律職業人的共同體已經形成,法律教育改革與司法職業改革同時推進;自1999年的法治入憲以來,中國社會的法治氛圍開始發酵醞釀,各地出現的典型案件已經反映出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的里程碑式的演進過程。但自1949年以來所塑造的“中國法”特性,特別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主導的官方意識形態,在這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中具有明顯的主導作用。這一理論的三個關鍵要素,為這一時期的“中國法”模式打下了時代烙印: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是當代中國法律制度建設的中心問題;第二,在“依法執政”的指導下,注重通過法律的方式解決鄧小平提出的一系列制度改革目標,即官僚主義、權力過分集中、家長制、特權現象以及領導干部終身制;第三,經濟改革不斷創新突破,政治體制改革多重障礙限制,“法治”、“憲政”等觀念基礎仍需逐步發展鞏固。這也是樣本8和樣本9中表現出的對于中國現行“法治”模式的信心不足的偏差問題。四、“中國法”跨文化解釋的偏差模式除了上述四種“中國法”的歷史語境模式所帶來的各種“文化偏差”現象,“中國法”對外教學過程中的“誤讀”現象,其方法論的因素還表現在“中國法”的跨文化的交流和解釋模式上。“交流是沒有保證的冒險。憑借符號去建立聯系的任何嘗試,都是一場賭博,無論發生的規模是大還是小。我們怎么判斷我們已經做到了真正的交流呢?這個問題沒有終極的答案”[16]。尤其是在如同“中國法”對外教學是一種跨文化的交流過程,放送方的意圖往往是不可能直線或者等量的方式傳達給接受方的,因而“文化偏差”或者“誤讀”的現象就會不可避免地發生。所謂“誤讀”是指:“文化在傳播和接受過程中,會因文化過濾的原因而造成發送者文化的損耗和接受者文化的滲透,這樣也就會因發送者文化與接受者文化的差異而造成影響誤差,或者叫做創造性接受,這就形成誤讀。”[17]所以,“中國法”跨文化解釋的偏差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一)由于跨文化語境下所產生的錯誤推導偏差在跨文化語境的會話中,對話雙方可能推導出完全不同的會話含義,其中包括單項的錯誤推導(A推導出B)、多項的錯誤推導(A推導出B、C、D)以及無法推導模式(A推導出0)。例如,在中西“法”義的解釋中,就會發生這種錯誤推導的偏差。中國法中的“豸”常常被翻譯成為“獨角獸”,而西方的“獨角獸”與中國古代法的象征“豸”這一神獸在淵源、內涵以及功能上都有極大的區別[18]。同時,留學生們難以從“豸”中推導出“正義、公平、懲罰”等中國法基本內涵,更無法與西方的“正義女神”發生同意推導,而導致無法推導的現象⑤。(二)跨文化語境下可能發生“文化折射”現象皮爾•布狄厄在《文化生產場》一書中提出了“文化折射”理論。他認為,社會現象在文學中的反映不可能直接發生,而必須通過文學場的折射。文學以它的歷史、特點以及默認成規等構成了一個文學生產場,場外的社會現象只有通過折射才能在場內得到反映,而在這一反映過程中場外的現象又必定因為文學場的作用而轉換變形,因此,被反映的和反映出來的社會現象最終不可能是全然一樣的。因此,在本文上述提出的“中國法”四種語境模式,形成了多重文化場,使得處于不同法文化場域的人們在進行交流時,必然會發生相關理念的變形、扭曲、放大或縮小等“折射”現象。(三)跨文化語境的偏差現象產生的哲學基礎是現代解釋學的各種“偏見”正如伽達默爾指出的:“前理解”(偏見)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前有,人必然無可選擇生存在某一文化之中,特定的文化傳統規定了人們理解事物的先決條件;二是前見,人從文化中獲得了語言所賦予的關于自身和世界的認知局限,并將之帶入了人的理解之中;三是前知,具有一定知識和經驗的人在理解之前必然形成了某種先行觀念和假定[19]。因而,偏見或者偏差的形成不可避免,同時也會構成一個人實際認識世界的直接的、原初的體驗,它是形成認知的前奏。五、結論綜合上述三種偏差模式,在上文中,樣本所展示出的關于“中國法”的文化偏差認識的理由如下:一是復制類型的偏差現象,主要是接收方的“自我問題”的主觀動機所形成的被動解釋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偏差”的程度較小,但是卻無法進入“文化場域”進行真實解讀和理解。二是混沌類型的偏差現象,常常發生在多個“語境”相互轉化的過程中。在“中74法學國際化教育的文化偏差現象探析際立法準則接受的表面化,“人治”方式難以改變等,這些成為“中國法”國際化教育中出現的典型“文化偏差”現象。綜合上述四組的抽樣問題樣本的分析,可以歸納為如下四類關于“中國法”的文化偏差現象(見表1)。表1四類關于“中國法”的文化偏差現象中國法文化中國法變革現代化目的現代化評價偏差程度弱,無差異弱,有差異強,無差異強,有差異偏差模式復制型混沌型中心型選擇型那么,上述四種類型的“文化偏差”現象是如何形成的,筆者將從古今之爭的中國法語境與中西之爭的跨文化解釋兩個維度進一步探析,以展現出“中國法”教學中所遭遇的“文化偏差”復雜現象的深層原因。
三、古今“中國法”的四種語境模式
“中國法”的多重語境是由于中國法“古今之爭”的現代性問題所帶來的副產品,尤其是近代以來,“中國法”問題被各個時期的中外學人進行了反復解構,而形成了紛繁復雜的“中國法”現代性邏輯源頭。“現代性”問題的各種表述主要有:一是吉登斯所強調的制度層面的現代性,它是“工業化世界”與“資本主義”的代名詞,一種與傳統(過去)的“斷裂”,并在這種基礎上建立的“一種后傳統秩序”,它在“全球化”的聯結中實現“自我”的思考與追求;二是哈貝馬斯的“未完成之理性設計”的現代性,它以“主體性”原則構成現代性自我理解與自我確證的原則;三是福柯的“作為一種哲學質疑,批判質詢態度”的現代性,它不是一個歷史時期,也不是一個時間概念,“它有點像希臘人所稱的社會的精神氣質(e-thos)”[7]。正是由于這種暗藏于“中國法”現代化演進過程的邏輯,導致了人們對于“中國法”認識上的諸多矛盾和偏見,并逐漸形成了各種“文化偏差”現象。其中,以下四種“中國法”語境模式是形成本文上述四類偏差現象的問題淵源:(一)古代的中華模式“中國法”的源頭可以追溯到遙遠的神話時代,但西周時期的周公的“立法”舉動,幾乎不可動搖地被看做這一法文化的源泉。“中國法”的表述,一開始就采取了自己獨到的“語境”體系:所謂“法治”是在強調法律不過是“權、術、勢”的注腳,真正值得信賴的并不是王法,而是具有“禮仁”精神的王道。而“禮”這一具有歷史和傳統合法地位的規則,帶有強烈的親緣與地域限制,是一種“天經地義”的人倫關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欲立立人,欲達達人”[8]的政治標準,超越了以西方“邏各斯”主義發展而來的“外部強制”標準。“在遠東,法不過是為了確保社會秩序采取的第二位的、從屬的手段,而且人們只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使用它。在那里,人們覺得社會構成的和諧只是我們在自然和宇宙中看到起范式的普遍和諧的一部分。法,帶著苦澀的邏輯和外部強制的一切屬性,是一種很幼稚的維持秩序的方法”[9]。因此,“中國法”的精神源頭是一種超出現代法律邏輯表達模式的主體與主體之間的倫理關系,并不是西方現代學者所理解的規則治理的模式。即便如此,韋伯的“中國法”問題就出現過一定程度的“偏差”結論:在中國,“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的命題并沒有像西方中世紀那樣,促成資本主義式的法律制度之發展,其原因有兩個:“一方面,作為政治單位的城市缺乏法人團體的自治,另一方面,依據特權所確立并受到保證而具有決定性的法律制度,也不存在。”[10]這一現代中心主義的“中國問題”研究方式,使得韋伯將中國古代的“禮法之治”誤讀為某種廣泛的統治者的“極度任意”,從而得出了與西方市民社會形成問題的比較研究“偏見”。這種文化中心主義的偏差,唯有跳出自身文化的狹小邏輯,才能真正進入其他文化的理解視野。正如湯因比所言:“西方想當然地以為,他們自身文明的價值觀和目標將會永遠處于支配地位。這是錯誤的。相反,未來的世界國家很可能出自一個自愿的政治聯合體,在這個聯合體中,一系列的文化因素都將繼續保持本色。”[11](二)清末的法變模式清末的“中國法”的現代制度變革,首先來自于西方國際法規則的“強迫”指導。在林則徐等人“以夷制夷”的現實選擇下,通過西方傳教士伯駕(PeterParker)的幫助,翻譯了瑞士法學者瓦達爾的《國際法》節選。隨后,美國著名傳教士丁韙良(W.A.P.Martin)在清政府總理衙門的資助下翻譯了美國法學者惠頓的《萬國公法》,至此開啟了中國法律現代化的歷程。此后,在清政府一系列外交國際“公理”與軍事“實力”的不平衡博弈后,各種雙邊條約均加入了所謂的“治外法權”條款,即外國人在中國犯法或外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均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的司法豁免權。這一侵犯中國司法主權的理由眾多,其中一條就是中國法的獨特制度并不能為西方所普遍接受。而中國唯一的辦法就是改革中國的法律制度。因此,在20世紀初,清政府不得不開始推行所謂的“憲政”,并幾乎以“復制西方法律”的方式修訂法律。時任直隸總督的袁世凱曾說過,“各國政體,以德意志、日本為近似吾國”[12],“現行民法采用德國立法例者,十有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蘇之成規,亦當擷取一二”[13]。因此,清末法變的“中國法”模式是由“國際法”為主導的法律現代化模式。這種模式天然地帶有強迫性和實用性的傾向。因而,在上述的文本分析中,樣本3、6、7分別都提到的WTO主導的當下中國法的變革及其被動的弊端,反映了這種模式對于“中國法”解讀的認識偏差。(三)新中國的蘇聯模式1949年,新中國政府宣布廢除民國政府制定的“法統”(“六法全書”),在蘇聯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另一種“復制型”的中國法律制度。在蘇聯的建議下很快制定并通過了國法”的四種語境模式的變革中,接收方往往因為“文化折射”原因,無法脫離自身的文化場域,但同時又無法進入新的文化場域,因此,發生“模糊”或者“混沌”的折射效果。三是文化自我中心類型的偏差,發生在接收方具有強烈的主觀問題意識,對于外來文化進行重新理解和闡釋過程后形成的“誤讀”,如前文中韋伯關于“中國法”問題的部分論述。這樣的偏差是積極有意識的“改造”式誤讀,其出發點仍然是對于自身語境和法律文化的故步自封,總是希望“為我所用”,并且進一步“為我所塑”。四是選擇類型的偏差現象,是出于接受方內心潛藏的一種排他性的“自我選擇”,同時又有選擇地屏蔽掉其他文化所帶來的自身語境的穩定性沖擊。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中國法”的認識過程中所發生的“文化偏差”現象是在古今“中國法”的現代模式的轉變和中西跨文化解釋模式的雙重語境下所發生的特定認知現象。這些“中國法”認識中的“偏見”是中國法學國際化變革中必須面臨的問題,我們不可能抱以某種浪漫主義的“還原”方式,去回避或者消除這些“偏見”。因為,某種確信的“偏見”常常可以使人獲得真正意義上的洞見,“偏見”也是人們達至“真理”的必由之路;同時,對于不同文化的“寬容”原則,“是行為得體以及對于不完美的生活的體諒;是理性的自我理解的一定程度的增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