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科學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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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證據科學的走向國際視野與中國語境
【摘要】我國證據科學的出現既是英美證據法學知識傳統發展演變的結果,也是回應國內司法證明領域轉型的一個重要發展。證據科學的本質是司法證明領域諸多學科之間在應對新的時代問題所作出的一系列變動和整合,而變動和整合的方向則取決于社會需求和司法證明領域多學科之間的競爭。我國司法證明領域的轉型所提出的一系列問題為司法證明領域諸多學科的互動提供了最基本的動力。中國證據科學應該以這些問題為核心,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形成中國證據科學的基本格局。
【關鍵詞】證據法;證據科學;司法證明;學科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和證據立法運動的興起,證據法學在中國似乎正在成為一門顯學。這種顯學的標志便是與證據問題相關的諸多學科紛紛進入證據法領域。這些學科不僅包括本來與證據法具有天然聯系的程序法,連一些關聯度相對較小的實體法(比如民法、刑法)也都紛紛開始關注證據問題。加上與證據問題相關的社會科學(如認識論、邏輯學、心理學等)和自然科學(如法醫學),證據領域的研究呈現出群雄并起的格局。這一格局一方面反映了證據問題本身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域,但另一方面也為證據問題研究力量的有效整合提出了挑戰。換言之,如此之多的研究力量投入到證據問題領域中。如何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產出而不是陷入重復勞動甚至惡性競爭之中?對這一問題的疑問形成了本文最初的問題意識,但對于一個正處于形成階段的知識領域來說,本文并不打算作出全面的回答,而是希望通過在我國當前證據研究領域已經作出反思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推進。并且在西方證據科學研究發展進程的背景參照下,結合我國當前的轉型社會背景,進一步提出我國證據研究的具體定位的相關建議。為此,我們首先需要一個基礎性分析框架。
一、一個基礎性分析框架
盡管有如此之多的學科從不同的面向和視角對證據問題做出了研究,但是這些學科的研究往往限于自身的視角和關注點,而對證據問題的整體領域缺乏一種宏觀的鳥瞰,因而呈現出一種似乎各自為政的局面。從宏觀角度來看,這些學科都是從不同的視角、不同的角度關注同一個領域即司法證明過程。這一個問題域并非如這些學科所顯現出來的那樣天然如一盤散沙,許多法學家都曾經試圖用相對融貫的分析框架將其呈現出來。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國證據法學家塞耶便已經提出了一個“實質性、相關性、可采性以及分量”四要素的分析框架,這一框架主要集中針對的是司法證明過程的審判階段。威格莫爾在塞耶基礎上對于證據法所涉及的問題進一步精致化。盡管塞耶和威格莫爾的框架主要是集中針對審判領域,但對我們當前的證據研究領域依然具有很強的啟發意義。本文將以塞耶框架為基礎,為我國當前的證據研究領域提供一個基礎性分析框架。我們先從審判階段談起再往前逆推至審前階段。
司法證明過程領域問題大體上涵蓋了以下八大問題。
DNA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的應用探索
摘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專家證據中的DNA證據,由于其獨特的優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糾正刑事錯案中的功能更是獨一無二。但DNA證據并非永遠正確,它也會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差錯。為了盡可能避免刑事錯案的發生,我國應建立DNA數據庫并制定規范的DNA檢測程序,同時重視證據鏈問題,加速科學證據立法的步伐。
關鍵詞:DNA證據刑事訴訟程序刑事錯案
刑事錯案是一個沉重的歷史話題,由于人們認識能力的局限及各種因素的影響,錯案在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社會都難以避免。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物證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越來越占據重要的地位,DNA證據則以其獨特的魅力為控辯雙方所青睞,有關DNA專家證據的采納標準問題經常成為法庭上爭論的焦點,而DNA證據在糾正刑事錯案中的作用也是其他證據所無可比擬的。
一、DNA證據的特點及優勢
DNA檢測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該證據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DNA證據的準確率高。根據科學家們的研究結果,如果用33.15DNA探針,兩個無關個體之間相同的機會小于3000億分之一,即便是同胞兄弟姐妹之間,完全相同的概率也只有200萬分之一;如果用33.15和33.6兩個探針,無關個體之間的相同機會就更小;二是DNA證據的穩定性強。刑事案件的絕大多數證據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或者受天氣、溫度等環境條件的變化而失去原有的價值。與之相比,DNA證據則不會受上述條件的影響,即便是埋葬在地下多年的白骨,也能通過DNA檢測確定死者的身份;三是DNA證據具有客觀性,不受作證者主觀意念的影響。DNA檢測結果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是以科學的結論為依據的,無論操作者是誰,只要遵循科學的檢測程序,其結果都是一樣的;四是DNA檢測時間短、識別率高,且所需檢材少,特別適合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DNA證據的特點也就是其優勢所在。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優勢外,DNA證據還有一大優勢,就是其保存時間長,可達數年之久,并能經受一定程度的污染。而傳統的血液檢測結果保存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經典的遺傳標記系統也容易被化學物品、微生物等污染而迅速變質。
數字證據概念類型與規則論文
[摘要]基于證據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證據與社會發展息息相關的緊密關聯,要促進程序法在數字時代的發展,首先要研究的便是數字技術對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證據在內的程序證據制度的影響。使用“計算機證據”、“電子證據”概念并不能科學的歸納出這種證據的內涵,而“數字證據”概念則更符合其之本質特征。在證據類型上,數字證據與書證、視聽資料等已有證據類型頗不相同,是一種新的獨立的證據類型,并且,在證據規則上,數字證據具有與其數字技術特性相應的新規則。
[關鍵詞]數字化;數字證據;視聽資料;書證;數字證據規則
STUDYONTHEDIGITALEVIDENCE
YUHai-fang,JIANGFeng-ge
(LawschoolofYantaiuniversity,YantaiShandon,264005)
Abstract:Inordertoacceleratethedevelopmentoftheprocedurallaw,weshouldstudytheeffectsofdigitaltechnologyonthesystemofevidence.Asfortheconcept,digitalevidenceshouldbeadopted,insteadofcomputerevidenceorelectronicevidence;asforthesortofevidence,digitalevidenceshouldbeanewsortofevidencethroughthecomparisonwithdocumentaryevidenceand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Asfortherules,theremustbesomespecialrulesfordigitalevidence.Whendosomeresearchonthenewproblemsasaresultofhi-technology,weshouldconnectthetechnologicalcharactersofitandthefeatureofit.
小議DNA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應用
摘要: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專家證據中的DNA證據,由于其獨特的優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糾正刑事錯案中的功能更是獨一無二。但DNA證據并非永遠正確,它也會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差錯。為了盡可能避免刑事錯案的發生,我國應建立DNA數據庫并制定規范的DNA檢測程序,同時重視證據鏈問題,加速科學證據立法的步伐。
關鍵詞:DNA證據刑事訴訟程序刑事錯案
刑事錯案是一個沉重的歷史話題,由于人們認識能力的局限及各種因素的影響,錯案在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社會都難以避免。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物證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越來越占據重要的地位,DNA證據則以其獨特的魅力為控辯雙方所青睞,有關DNA專家證據的采納標準問題經常成為法庭上爭論的焦點,而DNA證據在糾正刑事錯案中的作用也是其他證據所無可比擬的。
一、DNA證據的特點及優勢
DNA檢測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該證據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DNA證據的準確率高。根據科學家們的研究結果,如果用33.15DNA探針,兩個無關個體之間相同的機會小于3000億分之一,即便是同胞兄弟姐妹之間,完全相同的概率也只有200萬分之一;如果用33.15和33.6兩個探針,無關個體之間的相同機會就更小;二是DNA證據的穩定性強。刑事案件的絕大多數證據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或者受天氣、溫度等環境條件的變化而失去原有的價值。與之相比,DNA證據則不會受上述條件的影響,即便是埋葬在地下多年的白骨,也能通過DNA檢測確定死者的身份;三是DNA證據具有客觀性,不受作證者主觀意念的影響。DNA檢測結果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是以科學的結論為依據的,無論操作者是誰,只要遵循科學的檢測程序,其結果都是一樣的;四是DNA檢測時間短、識別率高,且所需檢材少,特別適合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DNA證據的特點也就是其優勢所在。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優勢外,DNA證據還有一大優勢,就是其保存時間長,可達數年之久,并能經受一定程度的污染。而傳統的血液檢測結果保存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經典的遺傳標記系統也容易被化學物品、微生物等污染而迅速變質。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形成之法理解讀(一)
司法權的本質在于判斷,而法官判斷的前提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信。與人類早期的神明裁判不同,近代以來的司法裁判大多在待證事實與法定證據的相互關聯中產生,這就使證據能夠復原案件事實之功能被人們所普遍承認。然而,數百年的司法裁判史似乎給了我們一個十分無奈的結論,對證據的過分推崇和依賴并不能徹底解釋個案判決的完全合理與絕對公正。因此,證據不能完全復原案件原貌之缺陷又成為不爭的事實。于是,探求案件事實與法官內心確信之規則與法理就成為各國審判方式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關鍵。
中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在完成了訴訟模式的轉換之后,證據規則中潛存的大量矛盾和問題通過庭審這一平臺得以充分顯現。舉證無限、蔑視自認、重復鑒定等嚴重制約審判公正與效率之現象開始蔓延,證據規則已經成為制約中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向縱深發展的瓶頸。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總結近年來司法審判經驗并合理吸收學界科研成果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系統地了解和領會《規定》所蘊涵的內在精神,我們有必要將《規定》形成的歷史背景、法理基礎和價值取向,與當代中國宏大的司法改革的背景相鏈接,從中來認識和領悟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在特殊歷史背景下形成的意義和價值。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所擔負的職能,是確保法官合理分配證明風險和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既要解決舉證責任分擔的合理性,又要保證法官在最大程度上發現真實的技術性。這種倫理性與技術性的雙重要求,構成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形成的法理基礎。
一、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倫理性及價值基礎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通過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來影響和改變當事人在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合理地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自身的倫理性要求。
人類自步入文明社會之后,司法裁判在解決糾紛與沖突的過程中,逐步代替了最初的私力救濟,裁判的程序與規則也日益增加了倫理的成分。司法裁判通過對已經發生的未知事實的判斷,來確定和分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決定了該判斷本身無法逾越主體的利益觀念和價值取向。證據規則作為規范和約束司法判斷的準繩,它必須吸收和汲取倫理規范中的合理成分。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倫理性集中表現為:
電子證據體系及法律定位論文
提要:電子證據是包含視聽資料和計算機證據兩類證據的新型證據系列,在我國的證據系統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它具有技術性、復合性、無形性和脆弱性等主要特征,沒有適當的原件形式,以復制品形式大量存在,原始證據屬性較弱,間接證據屬性較強,證明力相對低下。
電子證據是自電子技術出現及發展以后產生的一種新型證據類型。由于電子技術特別是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普遍運用,電子商務、電子辦公已經呈現如火如荼之勢,深入到人們的工作、生活和娛樂之中,成為現代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隨之而來的網絡侵權、計算機犯罪、電子商務糾紛等等也頻繁發生。如何在司法工作中運用、審查和確認電子證據,成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心并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此,國內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者進行了一定的基礎研究,但遠遠沒有達成統一。本文就電子證據的有關基礎性問題作一綜合評述和論證,以期拋磚引玉,促使電子證據規范地采納和運用。
一、電子證據是一種新型證據
在電子技術出現之前,沒有電子證據的概念。隨著無線電技術的發明、使用,通過電子設備和電子技術而產生、儲存的電子信息逐漸向社會生產生活滲透。法律作為調整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也逐漸接受和使用了電子證據這一新型證據。特別是在電子技術相對成熟和飛速發展的今天,電子證據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范圍越來越廣,已經成為證據系列的一個重要方面。對電子證據的定義,目前有兩個應用得較為普遍。其一是電子證據是指以儲存的電子化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物品或者電子記錄。其二是電子證據又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
在這兩個定義中,第一個定義包含的內容較為豐富。據此定義,以電子化(模擬和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資料及其載體均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在其存在的形式和適用的范圍上,不僅僅包括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資料,也包括其他電子設備產生的資料;不僅包括了電子記錄,即電子產品所產生、儲存的電子數據,而且還包括產生、儲存這些電子數據的設備和儲存介質;不僅包括模擬信號的電子信息,也還包括數字信息。第二個定義則將電子證據僅僅局限于計算機(個體)和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之中。對比這兩個定義,我們會發現第一個定義完全可以包涵第二個定義,將第二個定義稱為計算機證據更為妥帖。
對于電子證據的特點,有人認為其具有雙重性、多媒性、隱蔽性[2];有人認為其具有高科技性、無形性、復合性、易破壞性[3];也有人認為其具有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客觀真實性、易破壞性[4];還有人認為其具有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和篡改、復合性、間接性[5]。此外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等特點。
證據法自身問題重構證據法學
摘要:在我國,由于法律傳統的影響,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傾向,因此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證據法是極其薄弱的。我國傳統證據法學長期沒有一個統一的基礎理論,導致了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當中造成許多無法解釋的困惑和操作上的自我矛盾,證據法學長期以來的這種困境已經引起了許多專家學者的強烈關注。本文從事實信息理論的角度出發,針對目前證據法自身存在的問題試圖重構證據法學。
關健詞:證據法學事實信息理論理論體系
一、證據法學的混亂及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在近幾十年的發展進程中,我國的證據法學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同時,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完善、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等原因,在發展的同時也留下了許多癥結。筆者將從總的理論上的混亂和具體研究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兩方面進行闡述,以達到了解證據法學研究現狀的目的。
(一)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的混亂。
證據法原理,也就是證據法的理論基礎,在證據法學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來,我國證據法學界對這一問題提出了很多的新的理論觀點,在這一背景下,關于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也隨之產生了諸多爭議,綜合可知該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一是認識論和價值論之爭;二是“一元論”和“二元論”之爭;三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能否作為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之爭。
循證醫學在兒科住院醫師培養的思考
摘要:現代醫學已進入循證醫學的時代。循證醫學就是臨床決策必須建立在當前最佳證據的基礎上,也就是醫生根據臨床問題尋找最佳證據以回答/解決當前的臨床問題,是最佳研究證據、醫生技能和病人意愿的科學整合。這是一種新的臨床實踐模式,是臨床決策來自最新的循證醫學證據,把最佳證據轉化為臨床實踐技能的過程,而不只是臨床經驗的傳承。兒科住院醫師的培養,不管是教學模式,還是教學形式,都應遵循循證醫學的理念。將循證醫學應用于兒科臨床教學,引導住院醫師經歷提出問題—檢索最佳證據—解決臨床問題的過程,能夠彌補傳統教學的不足,培養適合現代醫學發展形勢的優秀兒科醫師。
關鍵詞:循證醫學;臨床實踐;最佳證據;兒科住院醫師
循證醫學(Evidence-BasedMedicine,EBM)即遵循證據的醫學,是目前公認的最權威的臨床思維理念,是最佳研究證據、醫生技能和病人意愿的科學整合[1]。這是一種新的臨床實踐模式。臨床決策來自最新循證證據,把最佳證據轉化為臨床實踐技能。醫務人員對其的掌握還是相對有限的。對剛進入臨床的兒科住院醫師而言,掌握EBM方法,在臨床工作中認真貫徹臨床循證實踐,對其行醫生涯具有極好的指導作用。在肺炎治療過程中,曾報道有效的多種藥物或治療方法仍然值得商榷。這說明循證醫學實踐沒有被醫務人員廣泛認識,且循證臨床決策還是比較欠缺。肺炎康復者血漿療法已經由國家衛健委正式推薦應用,且寫入《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2]及《肺炎康復者恢復期血漿臨床治療方案(試行第二版)》[3]。然而,該研究僅為武漢10例重癥病人的觀察研究,沒有空白對照,沒有明確的納排標準,也沒有可信、客觀的終點指標,其循證醫學證據級別是非常低的。這種療法需要進行嚴格設計并實施臨床隨機對照研究。只有有了明顯的臨床獲益且不良反應小,才能成為高質量的臨床證據,用于臨床實踐。但是,肺炎傳播迅速,病人病情較重,抗疫醫護人員缺乏足夠的時間和條件來實施隨機對照研究。為了讓治療方案更加嚴謹、科學,醫學實踐應插上科學的翅膀,循證醫學應伴隨醫學始終。循證醫學就是擯棄經驗醫學時代強調依據單純的臨床經驗和病理生理學知識做出臨床決策的做法,強調臨床證據的檢索及利用,用最佳證據解決臨床問題。因此,對剛進入臨床的兒科醫生來說,學習和掌握循證醫學理念,縮短臨床證據到臨床實踐的時間和距離,以更好地服務于臨床,尤為重要。
一、為什么住院醫師需要學習運用循證醫學指導臨床實踐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是臨床醫師真正進入臨床實踐的第一個階段,也是將書本知識轉為臨床工作的起始,因此,更需要規范、循證、嚴謹的培養和思維養成,以為今后長期的臨床工作及循證臨床實踐打下基礎。在臨床輪轉過程中,住院醫師對各個學科專業知識的需求不斷增加,需要持續了解最新的醫學信息來維持其臨床能力。在每天的常規臨床工作中,他們會遇到大量尚未解決的臨床問題。這些問題涉及疾病、臨床表現、治療、診斷及預后等方面。傳統的醫學知識在現代醫學的飛速發展過程中顯得滯后。教科書相對比較過時,沒有把最新、最佳的證據轉為臨床實踐,更新太慢。專家或上級醫師的經驗也不一定可靠。他們可能會由于知識結構更新等問題,提出錯誤的意見。成體系的繼續教育效果欠佳。醫學類期刊、論文及書籍數量太多,內容良莠不齊,信息泛濫。循證醫學對臨床規培醫生來說,意味著一種新的臨床實踐模式。在循證實踐中,他們能根據臨床問題快速、有效地進行文獻檢索,通過評價、分析獲取解決臨床問題的證據等級;用目前最新、最佳的臨床證據解決臨床問題。在最終臨床決策中發揮關鍵作用的是最新循證證據,而不是專家或同行的經驗或教科書的建議。
二、兒科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意義
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司法的影響
摘要: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由于刑事訴訟程序和證據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備,各訴訟參與機關的案件承辦人先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夠強,公正與效率價值觀念的混淆,使得刑訊逼供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刑事訴訟中最為普遍的違法取證情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使涉訴各方的工作迎來了機遇與挑戰。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冤假錯案;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不僅僅暴露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問題,同時也表明在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依靠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民基本權利,而達到獲取案件“證據”的實質。冤、假、錯案的發生———血的教訓證明違法的做法絕不可能夠達到所預期的效果。在社會上產生廣泛影響的那些典型案例都證明了刑訊逼供所產生的不公正的后果。作者從事多年公訴工作。在《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前,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提出刑訊逼供的控告時,合議庭往往會采取以下兩種做法。第一,對于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證據的排除申請認定缺乏依據而不給予支持,不判定證據是否合法以及應否加以排除,而直接在判決中不予采信。第二,受理被告人提出刑訊逼供的控告,進一步審理刑訊逼供獲取的供述,但證據合法性納入法庭調查的范圍,偵查機關也僅僅一紙情況說明對被告人提出的刑訊逼供情況予以反駁,一對一的證據,而合議庭完全采信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以此為最終結果結束關于證據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由此可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使涉訴各方的工作迎來了機遇與挑戰。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機關的影響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根本目的在于為了防止偵查人員違法取證,特別是以刑訊逼供為代表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我國《刑法》確立了“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行為制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措施。以防止國家公權力對公民個人私權肆意地造成侵害。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偵查機關頭上的緊箍咒,使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不僅帶來責任人個人的行政、刑事責任,而且對其所收集的證據帶來予以排除的不利司法后果。傳統的刑訊逼供的違法手段如果切實地從目的性的根源上扼殺,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偵查機關采取更加現代化刑事科學技術帶來的先進的偵查手段。在新形勢下,科技水平發展迅速,刑事科學技術隨之發展,在獲取客觀性更強的實物證據方面以及打擊新型國際化、組織化、智能化犯罪集團方面作用更加明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刑事偵查工作的客觀需要增加了技術偵查的條文,但對個別可能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技術偵查措施進行了嚴格的程序限制。程序嚴格符合法律規定,保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控制下交付等技術偵查手段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偵查措施科學化、科技化,對于保障案件順利、準確的偵破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腐朽偵查手段以及刑訊逼供等手段獲取的非法證據的“嚴打”,對技術偵查措施的確認和程序化支撐,均體現了國家刑事訴訟立法引導偵查機關從隊伍建設、人員素質到刑事科學技術裝備向著現代化邁進,逐步摒棄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的陳舊偵查方法。教育偵查人員在進行證據收集或者訊問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同美國“米蘭達”規則一樣糾正警察的錯誤行為,保障搜查、扣押、訊問的合法進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非放縱犯罪,而是鼓勵采取先進偵查技術更加準確的打擊犯罪,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改善人權狀況,向國際社會展現出我國更加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檢察機關的影響
電子證據體系及法律定位研究論文
提要:電子證據是包含視聽資料和計算機證據兩類證據的新型證據系列,在我國的證據系統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它具有技術性、復合性、無形性和脆弱性等主要特征,沒有適當的原件形式,以復制品形式大量存在,原始證據屬性較弱,間接證據屬性較強,證明力相對低下。
電子證據是自電子技術出現及發展以后產生的一種新型證據類型。由于電子技術特別是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普遍運用,電子商務、電子辦公已經呈現如火如荼之勢,深入到人們的工作、生活和娛樂之中,成為現代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隨之而來的網絡侵權、計算機犯罪、電子商務糾紛等等也頻繁發生。如何在司法工作中運用、審查和確認電子證據,成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心并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此,國內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者進行了一定的基礎研究,但遠遠沒有達成統一。本文就電子證據的有關基礎性問題作一綜合評述和論證,以期拋磚引玉,促使電子證據規范地采納和運用。
一、電子證據是一種新型證據
在電子技術出現之前,沒有電子證據的概念。隨著無線電技術的發明、使用,通過電子設備和電子技術而產生、儲存的電子信息逐漸向社會生產生活滲透。法律作為調整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也逐漸接受和使用了電子證據這一新型證據。特別是在電子技術相對成熟和飛速發展的今天,電子證據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范圍越來越廣,已經成為證據系列的一個重要方面。對電子證據的定義,目前有兩個應用得較為普遍。其一是電子證據是指以儲存的電子化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物品或者電子記錄。其二是電子證據又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
在這兩個定義中,第一個定義包含的內容較為豐富。據此定義,以電子化(模擬和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資料及其載體均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在其存在的形式和適用的范圍上,不僅僅包括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資料,也包括其他電子設備產生的資料;不僅包括了電子記錄,即電子產品所產生、儲存的電子數據,而且還包括產生、儲存這些電子數據的設備和儲存介質;不僅包括模擬信號的電子信息,也還包括數字信息。第二個定義則將電子證據僅僅局限于計算機(個體)和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之中。對比這兩個定義,我們會發現第一個定義完全可以包涵第二個定義,將第二個定義稱為計算機證據更為妥帖。
對于電子證據的特點,有人認為其具有雙重性、多媒性、隱蔽性[2];有人認為其具有高科技性、無形性、復合性、易破壞性[3];也有人認為其具有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客觀真實性、易破壞性[4];還有人認為其具有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和篡改、復合性、間接性[5]。此外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