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交換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2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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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在借鑒英美證據展示制度的基礎上,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較好的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其建立可以說是對行政訴訟法的一大進步。然而由于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以及對公正和效率的進一步追求,現有的證據交換制度又顯得過于原則,簡單。因此本文在首先分析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概念、原則、價值等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深入分析了其所面臨的理論難題和實踐難題,最后論述了自己的一點建議。
[關鍵詞]:證據交換證據展示制度證據襲擊質證
隨著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數量也明顯增加。目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在進行審判方式的改革,以努力實現“公正與效率”這個世紀主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也在不斷的健全和完善。行政訴訟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就是在我國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下產生的,各地法院也正在摸索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從司法實踐看,效果明顯。
一、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概念
證據交換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組織下,當事人之間將各自持有的證據與對方進行交換。它是審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在于通過證據交換使當事人在庭審前即將全部證據提出,整理案件要點,固定爭點和證據,以保障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通過證據開示、交換,被告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補充或收集反駁證據,從而保證程序公平和訴訟效率。同時,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該制度是在借鑒英美證據展示制度的基礎之上形成的。英美法認為,證據展示制度一是發現證據的程序展現了案件全部事實,對自己和對方的事實和法律論據能作出確切的估計,從而能同意縮小爭執點的范圍,爭辯的爭點,縮短了審判的過程;二是使訟案事實真相明了促使雙方和解,不須進行審判;三是當事人在審理時往往會指出證據不可靠,但通過發現程序就能揭露虛假,使用發現程序可以避免一方當事人受到突然襲擊。四是發現程序能使當事人及時得到審理。因此,證據交換制度是訴訟常用的手段,使訴訟當事人雙方能夠在平等的起跑線上競爭,目的在于確保在審判前揭露全部事實,防止對立辯論制的流弊,杜絕審理時一方當事人的突然襲擊,從而大大提高了正義最終獲勝的可能性,提高訴訟的效益。該訴訟目標的實現,需要觀念的轉變,一般認為應采取如下步驟:第一,實現證據的集中;第二,尋找案件的爭執點,為證據集中走向訴訟集中準備條件;第三,實現訴訟的集中;最后,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公平的訴訟論戰。
二、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原則
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在借鑒英美證據展示制度的基礎上,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較好的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其建立可以說是對行政訴訟法的一大進步。然而由于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以及對公正和效率的進一步追求,現有的證據交換制度又顯得過于原則,簡單。因此本文在首先分析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概念、原則、價值等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深入分析了其所面臨的理論難題和實踐難題,最后論述了自己的一點建議。
[關鍵詞]:證據交換證據展示制度證據襲擊質證
隨著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數量也明顯增加。目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在進行審判方式的改革,以努力實現“公正與效率”這個世紀主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也在不斷的健全和完善。行政訴訟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就是在我國司法改革的大環境下產生的,各地法院也正在摸索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從司法實踐看,效果明顯。
一、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概念
證據交換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組織下,當事人之間將各自持有的證據與對方進行交換。它是審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在于通過證據交換使當事人在庭審前即將全部證據提出,整理案件要點,固定爭點和證據,以保障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通過證據開示、交換,被告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補充或收集反駁證據,從而保證程序公平和訴訟效率。同時,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該制度是在借鑒英美證據展示制度的基礎之上形成的。英美法認為,證據展示制度一是發現證據的程序展現了案件全部事實,對自己和對方的事實和法律論據能作出確切的估計,從而能同意縮小爭執點的范圍,爭辯的爭點,縮短了審判的過程;二是使訟案事實真相明了促使雙方和解,不須進行審判;三是當事人在審理時往往會指出證據不可靠,但通過發現程序就能揭露虛假,使用發現程序可以避免一方當事人受到突然襲擊。四是發現程序能使當事人及時得到審理。因此,證據交換制度是訴訟常用的手段,使訴訟當事人雙方能夠在平等的起跑線上競爭,目的在于確保在審判前揭露全部事實,防止對立辯論制的流弊,杜絕審理時一方當事人的突然襲擊,從而大大提高了正義最終獲勝的可能性,提高訴訟的效益。該訴訟目標的實現,需要觀念的轉變,一般認為應采取如下步驟:第一,實現證據的集中;第二,尋找案件的爭執點,為證據集中走向訴訟集中準備條件;第三,實現訴訟的集中;最后,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公平的訴訟論戰。
二、行政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原則
民事證據交換法規健全策略分析論文
摘要:文章從中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立法現狀入手,分析了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存在的缺陷,諸如證據交換規則的合法性存在質疑、證據交換的案件范圍粗疏籠統、證據交換的證據材料范圍幾無規定、證據交換的懲戒規則缺失等,闡述了證據交換制度的價值功能,對我國如何完善民事證據交換制度提出了構想,即科學界定證據交換的條件、擴大證據交換的案件范圍;科學界定證據交換的證據材料范圍;建立答辯失權制度,完善證據交換的懲戒規則;科學確定證據交換的主持主體,建立證據交換的操作規則;改善證據交換的外部環境等。
關鍵詞:民法證據交換完善
證據交換制度,又稱為“證據開示”、“證據發現”、“證據展示”,其作為審前程序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世界各國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由于傳統的職權主義因素造成的“先定后審”的影響,以及證據交換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程序功能和價值,在個別地方甚至形同虛設。因此,有必要厘清我國證據交換制度發揮作用的體制障礙和制度缺陷,促進我國的庭前證據交換,更好地保障程序公正,實現訴訟正義。
一、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立法現狀與缺陷
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并沒有直接規定證據交換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1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中規定,開庭前,合議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人交換、核對證據,核對賬目。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入在卷,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在開庭審理時如雙方當事人不再提出異議,便可以認定。這是我國法律法規首次對證據交換制度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開庭前應當作好下列準備工作:……6、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綱要》中規定:“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要進一步完善舉證制度,除繼續堅持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外,要建立舉證時限制度,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庭前交換證據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證據制度,進一步規范當事人舉證、質證活動?!弊罡呷嗣穹ㄔ河?001年12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規定:“第三十七條,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第三十八條,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第三十九條,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重要問題。”至此,我國初步確立了證據交換制度。
盡管我國初步確立了證據交換制度,但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該制度實際作用的發揮。這些問題是:
民事審判庭前證據交換完善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證據交換制度概述;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意義;完善我國證據交換制度的幾點構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證據交換制度是在開庭審理前,各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披露各自所擁有的證據、證據交換制度的存在,不僅能使訴訟程序顯得規范和公平,亦使實體問題呈現公開化和透明化而越發趨于公正、訴訟效率強調的是要盡可能地快速解決糾紛和盡可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各種訴訟資源、訴訟公正的強化、訴訟效率的提高、訴訟體系的完善、明確證據交換法律地位并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建立健全證據交換制度的運行環境、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群眾的證據意識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證據交換制度對于訴訟公正及效率都有極其重要的。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庭前證據交換進行了不斷完善,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且有較大的漏洞,因而有必要進行完善。
關鍵詞:證據交換效率公正
一、證據交換制度概述
證據交換制度是在開庭審理前,各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披露各自所擁有的證據,明確訴訟中爭點的訴訟活動。在審判制度中,“它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用于訴訟一方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和其他信息,從而為審判做準備?!逼淅碚摶A有以下幾點:
第一,訴訟公正。證據交換制度的存在,不僅能使訴訟程序顯得規范和公平,亦使實體問題呈現公開化和透明化而越發趨于公正。當事人如果缺少證據間的交流,則無從確定自己的進攻和防御措施,雙方如同在黑暗中對攻,既看不清對方也看不清裁判者,很難想象這樣的競技會得出公正的結果。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證據交換制度的完備程度可直接體現一個國家司法內涵的公正程度。
國家立法機關分析論文
摘要:《證據規定》的頒布施行,是民事審判乃至整個民事訴訟領域中一件意義重大的事情,它必將對我國的民事司法制度產生廣泛而深刻的。但人們對證據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別是民事訴訟界所期待的證據規則,卻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臺的《證據規定》,而是國家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臺這一《證據規定》,亦有其較為復雜的現實背景。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現實條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應急舉措?,F行立法規定的不足,在客觀上要求從立法上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予以完善。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制度;舉證時限;證據交換制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背景、顯著特點及重要意義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該《證據規定》已開始施行。《證據規定》的頒布施行,是民事審判乃至整個民事訴訟領域中一件意義重大的事情,它必將對我國的民事司法制度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但平心而論,人們對證據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別是民事訴訟理論界所期待的證據規則,卻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臺的《證據規定》,而是國家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臺這一《證據規定》,亦有其較為復雜的現實背景。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現實條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應急舉措。
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可以說是一個核心問題,這就要求《民事訴訟法》中必須具有比較完備的證據制度。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卻極不完善,主要表現是:《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簡單,而且在某些方面也很不合理,例如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只有區區12個條文,根本無法涵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應有的豐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中,對證據問題又作了9條解釋性規定,并且其他有關和司法解釋中的個別條款也對證據問題有所涉及,但就總體而言,這些規定都是零零碎碎的,在內容上缺乏系統性、完整性甚至合理性。因此,這種“粗放型”的立法必然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在諸多關涉證據的問題上,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均缺乏明確的規范可供遵循,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調查取證的各自適用畛域不清;舉證責任分配的界限不明;當事人舉證的保障機制欠缺;證人作證制度有欠合理;質證制度尚屬缺漏;法院對證據的采信和事實的認定缺乏透明度,等等。顯然,現行立法規定的不足在客觀上要求從立法上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予以完善。
另一方面,從近年來法院系統所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實踐來看,證據制度的缺陷已經成為制約改革向縱深的一個瓶頸問題。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最初的動因在于試圖通過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來解決因民商事訴訟案件數量激增與法院的審判力量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以便緩解法院及其法官調查取證的負擔,提高訴訟的效率。但是,由于舉證責任制度在證據制度中所占的核心地位以及證據制度本身在整個民事訴訟制度中所處的核心地位,因而舉證責任制度的改革必然會牽涉到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的關系,質證制度、認證制度,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權限等各方面的庭審改革問題,并進而波及到整個民事審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而這些制度的改革又反過來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種情況下,各地法院便紛紛突破現行證據立法的規定而出臺了自己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這些證據規則既不是國家的法律,也不屬于司法解釋的范圍,但它卻實實在在地成為各地法院自己的“民事訴訟證據法”,并在其審理案件時大行其道,造成了證據問題上極其混亂的局面。因此,完善民事訴訟證據立法,以便規范法院的審判行為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向縱深發展,便成為當務之急。
民事審前程序改革論文
目錄
1、國現行民訴法中有關審前程序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1
2、“一步到庭”到“庭前證據交換”制度的改革…………………………2
3、關于審前程序的完善………………………………………………………3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審前準備階段存在一定的問題,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審前準備程序,不但要學習和借鑒外國的經驗,更為關鍵的是要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應我國訴訟實際的審前準備程序。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審前程序;改革;完善
我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討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我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論文
[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而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民事證據開示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深受“證據突襲”現象的困擾,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廣東省高院就在全國率先制訂了《廣東省法院民事,經濟糾紛件庭前交換證據暫行規則》明確規定了庭前交換證據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中的第37條至40條中詳細規定了證據交換的時間、方式、范圍、次數等內容。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目前施行的所謂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只是對英美法系國家證據開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論述我國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想,民事證據開示的制度保障等內容作一些探討,以推動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民事證據開示制度
民事證據是指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實有關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開示又可稱為證據展示,證據交換,指明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相互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它是作為訴訟中提前獲知對方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的一種方法而應用和發展起來的。證據開示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來為我們國家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但也是處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階段。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審理能夠在光明之下進行,他必須排除借裁演惡作劇的把戲。在可能的范圍內基于開示的爭議點及事實展開爭論,換言之,裁判不應是對立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開展智力競賽的舞臺,而應是追求真實和正當結果的場所。由此可見確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證據突襲”,這也正是各國設立此制度的初衷。不過從根本上說,設立證據開示主要還是為了訴訟公正和效率。
證據開示源于16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至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訴訟時,證據開示程序才開始形成。1938年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將證據開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定程序制度。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制度,它盡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審判,但是在設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許多問題,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鉆空子,借開示之名,拖延訴訟,以至于反而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后多次通過修正案對《聯邦訴訟規則》進行完善。同時,英國也在不斷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規則》和1984年《郡法院規則》制定時,英國證據開示制度才發展完善。經過不斷發展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證據突襲”。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玩證據游戲,在庭審中神不知鬼不覺的便出示一些證據,使對方當事人一時無法應付,從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對方借此優勢往往能夠贏得的官司。由此可見,證據突襲嚴重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因為他好象是對方律師辯論技巧的展現,而非案件真實情況的反映,顯然有失公正。而證據開示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于庭審之前互相向對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能夠使雙方都在心里有數,從而在庭審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展開辯論,保證案件的公開審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顯著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不僅需要保證訴訟公正而且也要保證訴訟效率的提高。證據開示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證據突襲”其本身就能夠避免訴訟拖延,確保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另外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在庭前展示證據,這樣就可以剔除雙方都認可的證據,因此在庭審中僅對有爭議的證據展開質證,這樣也是有利于法官盡早的把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節省了法庭調查的時間,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