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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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財產規定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加強對罰沒財產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罰沒財產”,是指本市各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司法、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取得并且應當上繳國庫的下列財產:
(一)執行罰金、沒收財產而取得的款項、物資及其他非人身財產權利;
(二)在查處犯罪案件過程中,依法沒收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物、取保候審保證金;
領導辭職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因公辭職
限制養犬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養犬管理按照區域限制、統一審批、嚴格管理的原則,實行免疫、注冊登記和許可證管理的制定。
第三條凡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限制養犬工作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主管,農業、衛生、工商、市政市容等部門配合進行。
有關單位和基層群眾組織應當協助做好限制養犬工作。
第五條本市五華區、盤龍區以及官渡區、西山區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成區為限制養犬區域(以下簡稱限養區)。
處罰規定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食品廣告規定
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食品廣告,包括普通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新資源食品廣告和特殊營養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新資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國新研制、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者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產的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是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第三條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帶病提職規定
一、在干部考察過程中反映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且線索具體的,要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在沒有查清之前,不要急于作出提拔使用的決定。
二、對提拔的干部,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均要先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三、對新提拔的干部均要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任前公示制和試用期制,并進行任職談話,尤其要對廉潔自律方面提出嚴格要求。
四、干部提拔后,要進行跟蹤考察了解,有重要來信舉報或發現行為不檢點的,要進行誡勉談話或函詢。
五、對在重要崗位上的干部,發現有嚴重問題線索、不宜繼續從事現崗位工作的,要先從該崗位上調整下來,視情況作出適當安排,同時進行調查核實。
六、對“帶病上崗”、“帶病提職”的干部,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用人失察失誤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勞動局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勞動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勞動行政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第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第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但可以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在作出處罰決定時若引用該規范性文件,必須首先引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
第五條勞動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勞動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通報批評,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視為獨立的行政處罰種類。
第六條責令改正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采取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實施時,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安全監察規定
安全監察規定
為提高全體隊員安全意識,增強預防措施,清除一切事故隱患,將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實維護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監察規程:
一、監察隊員外出執法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章處理,嚴禁酒后上崗執法。
二、在違章現場監察必須按敬禮在先、出示證件、查驗對象、指明事實、說明依據、制作文書、禮貌告辭的規程操作,不得與違章人員發生沖突。
三、白天外出監察執法必須二人以上,在道路兩側處理違章時,其中一人應關注過往的車輛,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四、夜間監察執法必須三人以上,駕車外出時必須認真做好車輛的例保工作,嚴禁駕駛帶“病”車輛外出;在深入工地、渣土卸點處理違章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座,并密切關注處理過程和保持與公安的聯絡,應避免發生圍攻及其它意外事件,確保人身安全。
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