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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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為“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我縣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根據中央和省政府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對參保人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縣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凡戶籍在本縣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城鎮戶籍的,以下如同,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未滿60周歲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1200元十二個檔次,以每100元為一個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領養老金。縣政府將根據省政府調整情況,結合我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1、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
2、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個人選擇最低檔次繳費100元的,政府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選擇繳費標準每提高一檔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85元。
3、對城鄉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戶、農村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并發癥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為其代繳全額的最低標準檔次的養老保險費(即每人每年100元),再按不同繳費標準檔次給予相應的補貼。
4、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45-59周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或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政府在對應繳費檔次補貼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繳費補貼。
五、建立個人賬戶
建立每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縣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我縣按此標準執行。我縣政府將根據中央及省政府規定適時調整。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一)參保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納參保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的,可以在辦理待遇享受核準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不含10月1日)、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的本縣戶籍的農村居民(含城鎮戶籍的),不用繳費,可以從年10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現行標準為55元),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區戶籍的兒子、兒媳、未婚女兒及已婚戶口未遷出的女兒、招婿上門的女兒和入贅的女婿,不包括已嫁且戶口遷出的女兒)應當參保繳費。
(三)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的部分,補繳部分給予相應的補助。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調整
在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縣政府適時調整我縣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今后隨省政府規定適時調整。
十、基金監督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鄉鎮(街道)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農村居民委員會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區域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管理服務
縣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為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統一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各鄉鎮(街道)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城鄉社會服務資源,加強各級經辦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充實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一)已參加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我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繼續按《縣被征地老齡農民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委〔〕17號)文件執行。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正常后,再制定適合我縣實際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與農村居民社會養老金待遇合并計發辦法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的辦法出臺后貫徹執行。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是指對人體健康、周圍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有害或者不良影響(包括潛在影響)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煙霧、惡臭、熱污染、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噪聲、震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設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區域開發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設備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環境影響的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四條引進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無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要求。對產生的污染,國內不能配套解決的,應當同時引進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五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必須遵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六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評審或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
(二)負責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
(三)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和施工過程的監督及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負責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轉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凡進行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對能在環境或者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同類型的污染物必須同時進行治理。
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的其他類型的污染物,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
第八條在下列地區范圍內,不準新建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療養區;
(二)自然保護區、蔬菜保護區;
(三)飲用水源地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的衛生防護帶內;
(四)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
第九條在下列保護區范圍內,不準新建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
(一)黃浦江上游準水源保護區;
(二)崇明島北岸縱深5公里陸域范圍內。
第十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在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完成。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審批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措施;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工藝流程、預期效果;
(四)對建設項目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六)綠化設計、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的概算等。
第十二條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項目投產后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危害程度等情況,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須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較小的,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建設單位也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在編制設計任務書階段,由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十三條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權限的分工:
(一)投資總額超過3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的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等,經項目的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機構預審后,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
(二)前項規定數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經項目的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機構預審后,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三)引進的建設項目,按上述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須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
(一)跨越區、縣界限的建設項目;
(二)在水源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較大改變時,建設單位應當相應修改已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意的建設項目,超過18個月上級部門仍未批準立項的,須按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核,須在自報告送達1個月內作出答復或者簽署具體意見。逾期不答復,可視上報方案已被確認。
第十七條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并按照證書中規定的評價范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按照建設項目的規模、建設地點的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開展評價工作。在正式開展評價工作之前,編制的評價方案、提要或者編寫的評價大綱需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
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必須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包括評價報告書、技術評審費用),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工作量確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不得任意提高評價費用,并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工作費用明細表。
環境影響評價(包括技術評審)費用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中支付;不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其費用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墊付,從工程總投資中列支。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可由建設單位會同承擔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單位共同填寫,也可會同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共同填寫。
第二十一條報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須附有: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正本)按三分之一比例的縮印件;
(二)注明承擔建設項目評價單位的名稱、證書號碼、業務范圍,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經批準的評價大綱;
(四)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機構的預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完成環境保護設施施工圖后,建設單位必須填報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同意,并取得《*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以下簡稱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后,向建筑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執照。
建設單位自接到環境保護“三同時”審核通知單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領到建筑管理部門的建筑執照的,該審核通知單作廢,按前款規定重新辦理環境保護“三同時”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門可在建設過程中就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步建設進度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轉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試生產或者試運轉報告,經環境保護部門核實后,方能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轉。
建設項目在正式生產或者運轉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經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督測站進行污染因子監測和環境保護部門核實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的,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審核手續的,責令補辦審核手續,對建設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強行投產或者使用的,可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補辦審核手續;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轉不合格強行投產的,除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外,并限期改進;對環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可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的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填寫)單位,如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結論錯誤,造成環境污染的,沒收其評價所得,并可處以評價所得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吊銷其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
(四)評價單位超出評價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或者無證承接評價業務的,其所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視為無效,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轉期間,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可按規定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建設項目超過規定的試生產或者試運轉期限排放污染物仍達不到標準的,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責令通過整改具備試生產條件,并須經環保部門核實后,才能再次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轉。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排放污染物,必須向市環境保護局提交排放污染物申請,如實填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方式、數量和濃度,經審核批準并取得排污登記證件后,方能生產或者營業。排污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申報。
篇3
第二條在縣境內從事工程建設
(包括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時間
凡在縣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在與業主方簽訂施工合同前,必須到縣勞動保障局辦理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否則,項目相關責任單位不得核發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令。
第四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方式
可采取繳納現金或提供擔保函兩種方式辦理。繳納現金方式以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以繳納現金辦理;擔保函方式由在縣注冊登記,并具有擔保資質的擔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資擔保函辦理。繳納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擔保只對該項目有效。
第五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計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價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工程,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價×18%÷工期月數×3個月。
(二)工程合同價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價×18%÷工期月數×2個月。
第六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并加蓋鮮章。
2.工程中標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在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補交。
4.擔保公司資質材料。
(二)審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建筑業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后應認真審核,根據工程合同價計算出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并出具《縣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審查意見書》。
(三)繳款。建筑業施工企業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縣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審查意見書》到指定銀行繳款或到擔保公司辦理民工工資擔保函。
第七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資保障金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專戶儲存管理,專款專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建立民工工資保障金繳費情況登記臺賬。
(二)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牽頭,會同項目所在鄉鎮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核實存在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且經處理后建筑業施工企業仍不及時支付民工工資的。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縣民工工資保障金劃撥意見書》,并從建筑業施工企業繳納的民工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
(三)擔保公司民工工資擔保函應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拖欠民工工資承擔保證責任,并對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生的拖欠民工工資承擔保證責任。期間,經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且經處理后建筑業施工企業仍不及時支付民工工資的,由擔保公司先行代為支付。擔保公司不及時支付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民工工資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資,保障金不足的,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建筑業施工企業在30日內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補足工資支付保障金的等額資金;建筑業施工企業就其民工工資擔保支付了部分擔保金額之日起30日內,應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擔保金額的民工工資擔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規定補足保障金(以銀行繳款憑證為準)或重新提供擔保的,由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依法責令該工程項目暫停施工,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要求其補繳。
第八條建筑業施工企業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價款或在工程竣工驗收15日前應將全部民工工資付清,并將民工工資支付名冊和說明于5日內送交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在工地張貼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滿未發生舉報、投訴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資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縣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說明》,業主單位憑支付情況說明方能與建筑業施工企業進行竣工驗收。
第九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退還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三個月后,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該項目工程沒有發生或不存在拖欠、無故克扣民工工資情況后,建筑業施工企業方可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書面申請退還民工工資保障金或解除擔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建筑業施工企業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填報《縣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審查意見書》,通知銀行將所繳納的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建筑業施工企業或通知擔保公司解除擔保。
(二)凡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或項目所在鄉鎮和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核實存在拖欠、無故克扣民工工資行為的,暫時不予退還民工工資保障金或解除擔保。
第十條獎懲
(一)對連續兩年內在縣承建3個500萬元及以上工程且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施工企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下調應繳工資保障金總額2%的保障額度。
(二)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對新中標我縣境內的建筑工程、在過去兩年內曾有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在辦理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時,只能以現金繳納方式辦理。
(三)對不按要求和規定補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擔保的建筑業施工企業(以銀行繳費憑證為準),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對產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資行為且經處理仍不及時支付的建筑業施工企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其列為不誠信企業,并通報給縣發展改革部門和縣規劃建設部門,作為以后建設領域招投標工作中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縣規劃建設部門要將其不誠信信息在建設網和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內不得在我縣境內進行投標活動。另外,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依據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縣發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標建筑企業必須提交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誠信評價意見,并將招投標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報給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其它縣屬相關項目責任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各自職能職責和轄區范圍內非政府性投資的招商引資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報,以便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掌握建設工程信息動態,并追蹤督促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落實。
篇4
第二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適用本辦法。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工傷職工,符合規定范圍的康復費用從統籌地區工傷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中支付。
第三條工傷職工治療應堅持“醫療與康復并重”的原則。
工傷康復的目的是盡可能恢復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對具備康復價值的康復對象,應盡早介入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含康復檢查和康復輔助器具裝配)與職業康復。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地區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規劃的實施,以及對工傷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工傷康復機構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具體組織實施工傷康復,以及工傷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的用款支出計劃制訂、核撥、結算及其他業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確認康復對象和工傷康復期。
省工傷康復中心負責編制全省工傷康復計劃,承擔全省具體康復業務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和配合康復對象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第二章康復對象與確認
第七條康復對象是指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職工。
第八條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范圍:
(一)尚在工傷醫療期內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二)工傷醫療期滿后被鑒定為達到傷殘等級,經康復檢查并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三)其他符合《廣東省工傷康復介入標準》情形的。
康復價值判定按照《廣東省工傷康復介入標準》執行。《廣東省工傷康復介入標準》另行制訂。
第九條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社會化管理的工傷職工,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也可列入康復對象范圍。
第十條康復對象的確認程序如下:
(一)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包括工傷醫療期內或者工傷醫療終結期后的)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提交工傷醫療和相關檢查資料。
(二)確認:在收齊申請材料后十五日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工傷職工的相關傷(病)情診斷治療證明及檢查報告,依據《廣東省工傷康復介入標準》進行康復對象確認,并將確認結論書面告知申請工傷康復的單位和個人。
與原工傷發生時所在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根據各地工傷康復工作開展情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康復對象的確認。
第三章工傷康復期與待遇
第十一條工傷康復期包括:
(一)醫療康復期。康復對象在工傷醫療期內進行醫療康復的,其醫療康復期與工傷醫療期合并計算為醫療終結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康復對象在醫療終結期后進行醫療康復的,醫療康復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康復對象經醫療康復3個月,最長6個月應對醫療康復進行評估,效果不明顯的,應結束醫療康復。
(二)職業康復期。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可對康復對象進行職業康復,提高康復對象的勞動功能,職業康復期一般為6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康復對象進行首次職業康復終結后一年內,不再進行職業康復。
工傷康復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廣東省工傷康復診療規范》有關規定進行確認。《廣東省工傷康復診療規范》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工傷康復期間待遇如下:
(一)工傷康復期間,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康復對象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級的,繼續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二)工傷康復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費的補助標準70%支付;社會化管理的一至四級傷殘康復對象,從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項下列支;
(三)康復對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往外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社會化管理的一至四級傷殘康復對象,上述費用從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項下按以上標準列支;
(四)康復對象在工傷康復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提出意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康復護理費用從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項下列支;
(五)康復對象的康復檢查、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按照《廣東省工傷康復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從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項下列支。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康復對象發生上述費用的,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廣東省工傷康復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在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因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費用,不能在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項下列支:
(一)生活用品費用;
(二)非因工傷病及其合并癥、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三)非工傷康復期的費用;
(四)故意加重殘情或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
(五)違法犯罪、醉酒所致傷病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六)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四章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與管理
第十四條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工傷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應在服務協議中明確工傷醫療與工傷康復銜接內容,保障本地區工傷職工能得到及時的工傷康復。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當具備進行工傷康復的基本設施、場所、人才、技術等條件,并符合《廣東省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準入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與工傷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前,應當聽取省工傷康復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并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簽訂服務協議后,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以便全省工傷康復資源的統籌利用。
《廣東省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準入標準》另行制訂。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工傷康復組織管理工作,及時了解有關單位工傷職工的情況,及時組織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及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的工作;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康復對象的康復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工傷康復實行分級轉診制度。康復對象應當在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醫療康復。各統籌地區康復對象可先在當地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急性期醫療康復,進入恢復期需要進行后續醫療康復或職業康復的,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同意后,轉往省工傷康復中心進行康復。當地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配合康復對象的轉診。
第十七條省工傷康復中心應當與各統籌地區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建立起合理、協作、有序的工傷康復服務網絡體系,保障全省康復對象得到及時、優質的工傷康復服務。
第十八條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5〕74號)提取使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服務協議與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定期進行工傷康復費用結算。
第五章責任
第十九條經確認為康復對象,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工傷康復治療的,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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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畢業論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勞動法、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單位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
(二)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三)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四)認為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六)認為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七)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八)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九)認為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并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申請人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接到申請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其他工作機構接到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本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
第十二條、申請人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的,該經辦機構應指定其內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并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查決定。決定改變的,應當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辦機構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經辦機構的復查決定不服,或者經辦機構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在經辦機構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期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經辦機構的復查程序終止。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復查期間,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中止,復查期限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
本條規定的期限,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計算;因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欠缺致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作出決定而要求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的,從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行政文書,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向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后,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應當將審查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對已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和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提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及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條、申請人可以依法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并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法向有關部門請示行政復議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期間,行政復議中止。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對該規定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以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該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請其在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移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該規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該規定期間,行政復議中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有關中止情況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繼續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將恢復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間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審理,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申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變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對其組織審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經本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后,由本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六)復議結論;
(七)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復查決定和行政復議文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必須執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不執行的,由直接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經辦機構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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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山東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要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以補償責任及法律規定的其它責任。
第二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中,毀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包括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使其降低或者喪失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須補償的費用。
水土流失防治費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過程中,根據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積和產生的廢棄土、石、沙、礦渣、尾砂等,按規定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進行治理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收費標準
(一)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應依據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占地面積及對水土保持設施的損壞情況計收,對林草地等水土保持植被設施,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一次納補償費1元。對樹木、試驗場地、固定觀測設施、塘壩、谷坊及其它治理成果,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1992〕魯價涉字第280號文規定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計收。
(二)對于季節性、流動性、臨時性作業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又不便于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交納防治費的,按下列標準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
1.采礦:按堆棄的廢渣體積每立方米2.5元。
2.采砂及卵石:按堆放的體積每立方米2元。
3.燒窯:按應治理的破壞地貌、植被面積每平方米3.5元。
4.采石及加工:采石按堆放的體積每立方米2元,加工石子按應治理的破壞地貌、植被面積每平方米3元。
5.堆棄垃圾、其他廢物及其他破壞地貌、植被的行為: 按應治理的破壞地貌、植被面積每平方米2元。
(三)對于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的,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執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都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
水土流失責任明確,地形條件適合獨立或聯合治理的,由開發、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或聯合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開發、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預算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費屬于非稅收入,應按照規定,全額繳入財政部門開設的非稅收入賬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治理進度和基建程序申請分期撥付使用。
第六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規定標準征收其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一)無固定場所,從事流動性作業的;
(二)水土流失責任不明確的(如有兩個以上責任者的);
(三)地形條件不適合獨立治理或聯合治理的;
(四)受技術、人力等條件限制,不適合獨立或聯合治理的;
(五)責任單位不愿自行治理的。
第七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治理計劃用于全區水土保持典型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科學研究。
水土流失防治費80%以上用于征費項目的水土流失治理。
收取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所收費用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納入綜合部門預算管理。
第八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取、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九條 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開墾農作物的及未經批準擅自開墾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每平方米處以1元罰款。
第十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行或其他機構代收。
第十一條 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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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技改和引進的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中的勞動保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標準的規定,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四條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在落實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中負下列責任:
(一)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時,應有勞動保護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二)在編制、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審批勞動保護方面相應采取的技術措施和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內;
(三)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勞動、衛生、環保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有關會議,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四)在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應督促檢查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辦法;
(五)將本部門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及時抄送同級勞動部門。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中確保勞動保護設施的“三同時”,負下列責任:
(一)在編制建設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勞動保護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應當同時引進或者在國內補充配套勞動保護設施;
(二)初步設計會審前,必須向勞動、衛生、環保部門和工會組織報送擬建項目的勞動保護評價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含《勞動保護專篇》、《建設項目勞動保護初步設計審批表》)和有關的圖紙資料;
(三)應對承擔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的單位提出“三同時”的具體要求,并提供必須的資料和條件。對設計、施工過程落實“三同時”負有督促檢查的責任,確保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建設項目驗收前二十天,應將試生產中勞動保護設施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寫出專題報告,連同《建設項目勞動保護驗收審批表》,報送勞動部門審批;
(五)對驗收中提出的有關勞動保護設施的改進意見,應按期解決,并將整改情況報勞動部門。
第六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中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負下列責任:
(一)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對勞動條件作出論證和評價;
(二)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勞動保護專篇》;
(三)在初步設計中,應嚴格遵守勞動保護方面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四)對初步設計會審中提出的有關勞動保護設施的意見,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紙設計時應予以解決;
(五)經審查同意的設計方案,其勞動保護部分如需變更的,應征得勞動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確實做到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并保證工程質量。
第八條 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實行監察。未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進行“三同時”審驗并同意的建設項目,不得施工或投產。
第九條 初步設計未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建筑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開工執照,銀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設項目竣工后未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審查同意,銀行不得進行工程結算,勞動部門不得辦理勞動業務。
第十條 對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三同時”的勞動保護監察由與審批主管部門同級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實行。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和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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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繼續強化社保檔案管理的理解與認識
一、加強社會保險的檔案管理,是深化社會保險改革的需要。
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逐步深化,“社會人”將是必然發展趨勢。社會保險部門不但要履行社會保障的責任,同時還要承擔起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與管理職能,如此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若無完整準確的個人資料記載,即安全有序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部門的工作就會陷入困境,甚至會影響到社會保險改革的進程。
二、加強社會保險的檔案管理,是社會保險業務本身的必然要求。
一個參保人從辦理參保手續到離退休以及中間失業等享受社會保險的各項待遇,要經過諸多環節。在辦理參保手續時,首先要填寫保險卡及個人詳細情況表等,作為最原始的資料存入個人檔案,其后要不斷繳納社會保險費、劃撥個人帳戶、計算利息,有時還要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及養老金發放標準進行調整。伴隨人才的合理流動,還要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基金的轉入轉出手續等,這些詳細的個人檔案記載,就成了今后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好壞,將直接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
三、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門提高業務質量和辦事效率。
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實際上是對業務工作進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歸納。對已完成的業務工作進行回顧整理、總結,從中找出經驗教訓,將對正在進行或進一步開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鑒和推動。
其次,理性審視社保檔案管理的現狀
一、對社會保險檔案重視不夠。由于社會保險檔案數量巨大,工作環節繁瑣,加之有關領導的不重視,對社會保險檔案的管理缺少相應的軟硬件投入,人員配備、經費不到位的情況普遍存在,甚至對相關信息管理混亂,隨意性較強。
二、社會保險檔案多頭管理。管理不統一,其結果就是責任缺位。社會保險檔案由于涉及的面比較廣泛,在我國不一樣的類別社會保險檔案分別歸屬不一樣的部門管理,形成了多頭管理問題,造成不一樣的檔案分屬不一樣的部門,各部門之間資訊溝通困難,一個人的保險資料分別保存在不一樣的機構,不少社保經辦機構不遵循檔案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綜合檔案室只保管文書檔案,其余業務材料都存放在業務科室。且管理辦法各異,沒有一個完整的檔案資訊中心能夠查詢到一個人的全部社會保障檔案資訊。
三、缺乏專業社會保險檔案的管理標準和規范。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缺乏國家標準,造成社會保險檔案的各地管理辦法不統一。在社會保障檔案的不一樣專業類別中,管理的規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資料需要整理歸檔,如何進行整理歸檔;哪些資料不需要歸檔,如何銷毀;哪些資料需要分類、分級管理;哪些資料需要集中統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觀上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和工作秩序。主觀上也需要建立標準化、規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四、社保檔案人員業務培訓少,業務水平亟待提高。社保經辦機構對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較少,開展經驗交流的機會也不多;雖然一些社保機構有較多高學歷的兼職檔案工作者,但檔案專業人才很少,未經檔案專業培訓的兼職檔案工作者往往業務水平偏低,影響了檔案管理工作。
此外,努力創新社保檔案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程序,理順社保檔案工作管理機制。依據《檔案法》,《保密法》等法規政策,制定社保檔案分類大綱和保管期限。對每一類檔案制定出相應的管理制度,從而構建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做到有章可循,照章辦事,依法建檔。對各門類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存檔等要有一個明確的程序,做到既符合工作進程,又符合檔案管理要求。平時工作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業務報表、臺帳、圖表、會計帳簿等,要及時立卷歸檔,遵循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避免社會各保障職能部門間交叉重復而造成的浪費,實現社會保險檔案的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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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 社保業務 檔案管理
1 維護社會保險檔案,保護職工權益
隨著群眾養老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沉寂多年的 歷史 繳費日益顯現出其重要性,斷保多年要求續保的參保人員越來越多。由于社會保險歷史繳費記錄檔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參保人員的繳費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并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少爭議。
我市自1987年就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統籌工作,由于當時技術手段比較落后,加上對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參保人員原始繳費記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開展 企業 參保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確認工作的過程中,對一些缺少以往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記錄的職工檔案,通過查詢企業職工花名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卡、補繳繳費分解表、歷年繳費記錄表等相關材料,確定繳費事實,重新整理、歸集參保數據,真實記錄每位參保人員的參保歷史,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隨著國有企業重組兼并、倒閉,職工下崗、中斷勞動關系、中斷繳費情況大量出現,如何記錄、保存每一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料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及時開展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就會形成一種被動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參加工作的李桂蘭,今年已經46歲。1980年11月,李桂蘭成為保定市水泥廠的一名正式職工。按照有關規定,1987年1月李桂蘭參加了當地的養老保險。1998年李桂蘭離開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蘭從新疆特地趕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詢以往的養老保險繳費情況。離開企業十幾年,社保資料會不會遺失?社保所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過去的參保記錄?李桂蘭的心里忐忑不安。來到保定社保所,檔案員根據李桂蘭的身份證輸入名字后,幾秒鐘就查到記載李桂蘭詳細繳費情況的職工養老保險卡。李桂蘭一直懸著的心終于踏實了下來,心里有說不出的高興。保定市社保所依據李桂蘭的養老保險卡,重新為她補辦了養老保險手冊,恢復了繳費情況。
2 社會保險業務規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類似李桂蘭的情況非常的多,在養老保險手冊丟失的情況下,保定市社保所通過歷史資料的查詢,為他們補辦養老保險手冊,保證其繼續參保。
社保業務檔案對參保人員十分重要,但是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對社保經辦機構來說還十分陌生。沒有現成的樣板,保定市社保經辦機構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通過抓庫房建設、文件材料收集、歸類、整理、立卷,使業務檔案整理和立卷從不規范到規范,社保檔案庫房從無到有;業務檔案內容由簡單到豐富;并把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列入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及有關人員的崗位職責中,把業務檔案工作作為社保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組織、同考核。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檔案目錄全部實現 電子 化管理,從而使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為規范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維護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和安全,發揮檔案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和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檔案局《冀人社發2009(11號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臺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對業務檔案進行規范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推動社保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開展。
社保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不僅確定了社會保險事業 發展 的基礎,而且有力地維護了參保人員的權益。保定市紡織廠等7家 企業 ,由于在改制前欠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多。改制時,職工強烈要求其補繳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通過查閱歷年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分解表,社保機構為職工提供了這些企業歷年欠繳的準確數字。企業補繳了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3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統一與標準化
社保業務檔案是全面系統記錄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憑據。實現社保業務檔案的規范化管理,保證社保業務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關系到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社保業務檔案規范化管理的關鍵在于實現管理的統一與標準化。
3.1 統一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我市社保所下發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七項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結合我所業務情況的實際需要,業務檔案主要采取分級管理、便于查詢、集中保管、確保安全的原則,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統一了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制度。
3.2 統一檔案室標準。檔案室是社保業務檔案的“家”,統一檔案室的標準至關重要。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個具有防火、防光、防塵、防盜、防潮、防高溫、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檔案室,基本實現檔案庫房、檔案查閱、辦公三分開,并配置與檔案數量相適應的檔案柜和檔案密集柜、滅火器、溫濕度計、空調、 計算 機等專用設備。
3.3 統一規范整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結合本所業務職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共分六類三十八項,以此規范全市社保經辦機構業務檔案的收集、積累、整理、保管、應用、查詢服務工作。
保定市社保經辦機構還要求對社保業務檔案進行統一集中清理。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先收集后篩選、保齊全少缺漏的辦法集中清理,要求每位職工將櫥柜的所有原始資料、文件集中起來,進行鑒定整理、組卷歸檔。
篇10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險;檔案;創新
隨著國民經濟的逐步發展,我國社會保險的參保數迅速增加,社會保險檔案管理也將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因此做好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根本點是加強創新。只有通過對新時期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創新的必要性以及現存的問題分析,將紙介檔案與數字檔案的轉換,才是需要對新時期提出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創新的途徑策略。
一、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現狀分析
(一)社會保險的參保人數增長迅速
我國社會保險的參保數,增長迅速。2009年底,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3550萬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1659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647萬人,比2008年末增加231萬人。根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1-2012年)》指出,到2012年,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超過2.23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超過4億,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2億,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4億,生育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億。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人數逐年增長。可見,我國社會保險檔案與日俱增,當今社會的發展對社會保險檔案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對社會保險檔案進一步創新。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改革計劃
近幾年來,國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面實施了各種改革計劃,早在2009年最后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在2010年內開展全國范圍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制度”。從2010年7月1日起,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可跨省轉移接續。2011年11月15日,人保部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根據草案,企業繳納險種從養老、醫療、失業險三項擴至五項,新增工傷和生育險。這些政策改革都為新時期的社會保險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營造了很大的發展空間以及機遇。
(三)負責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部門分散
我國公民個人社保檔案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中管理。現行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分散型的。具體情況是:社保中心管理著養老、醫療、工傷等法定的基本保障檔案;民政局管理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商業保險公司管理著公民個人補充保障的一系列保險金。這種現狀造成多頭經辦,政出多門,業務交叉,資源浪費,政令難以統一的局面。由于管理機構分散、不集中,使人們在利用公民個人社保檔案時,存在著許多不便。例如,我們如果需要了解公民個人就業及保險金交納情況,需要到幾個不同的管理機構去了解,這樣就給公民個人和組織在查詢工作中帶來了很大的不便;而且這種分散的管理,使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出現了許多漏洞,于是就出現了一些奇怪的現象:如“涉保”人死亡以后,其所涉及的個人保險賬戶并未隨之終結,仍有人代領保險金。
(四)社會保險檔案工作缺乏硬指標考核
社保檔案數量巨大,工作環節繁瑣,相對于社會保障工作,社保檔案工作沒有硬指標來考核,也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和標準,因此讓部分檔案工作者放松了對工作的要求。社會保險的五個險種檔案并非一個部門管理,進而導致不同的開發商參與系統建設,相互之間的互不信任以及人為設置壁壘,或者同一家系統開發商采用了不同的標準和技術架構,導致系統割裂。數據只能采用共享或交換的形式,只有極少數地區實現基本信息的共用。比如2008年1月央視報道深圳農民工的“退保潮”現象,就是因為不同的省市之間不能共享社保繳費信息,從而導致社保對于“候鳥型”的打工者來說只是帶不走、挪不動的“地方糧票”。
(五)社會保險的經辦效率和范圍需要擴大
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經辦管理效率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近年來伴隨著生活中網絡的普及和對稅務、銀行等網上業務的接受,熱切期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網際申報模式的實現,而傳統性紙質檔案管理約束將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參保者要求簡化手續、便捷服務的利益訴求,因而我們應從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戰略高度認知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問題,再繼續討論介質原始性問題顯然已是過去時了。現今解決檔案數字化的關鍵是討論如何確保數據歸檔前后原始性認證和原始性保證問題。
二、我國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系統存在的問題
(一)對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不夠重視
由于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是比較新的工作,人們還不是很重視。社會保險工作的重點都集中在擴大基本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等方面,忽視了社會保險檔案管理,使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處于無序狀態,其作用無法得到充分發揮。
(二)社會保險檔案管理體制不規范
由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制度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準,造成歸檔范圍不明確,社會保險文件材料收集不齊全,檔案管理方法不健全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社會保險檔案專職人員難落實。有些社會保險部門檔案機構不健全,沒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檔案,即使有,也是臨時抽調,沒有經過專職培訓,嚴重影響社會保險檔案的質量。
(三)社會保險檔案存檔的條件差
由于場地限制和經費不足等問題無法解決,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始終未能列入社保經辦機構的議事日程,大多數社保經辦機構至今未設立固定的場所存放檔案,歷年累積的社會保險檔案只能由經辦人員分別保管。由于沒有專有的庫房,只能存放在潮濕的房間里,致使社會保險檔案存在諸多安全因素。這種不規范的檔案管理方式不僅查閱起來非常困難,也給日常經辦工作帶來許多不便。
(四)缺乏專業社保檔案的管理標準和規范
社保檔案管理缺乏國家標準,職工檔案管理仍在執行1992年勞動部與國家檔案局共同制定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而該項制度中的部分條款如適用范圍、歸檔范圍、管理形式、交接流轉等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在沒有統一標準的情況下,有的制訂了一些社保檔案的地方標準,有的地﹑市制定和公布了醫療保險檔案管理辦法、低保檔案管理辦法,而全國許多地﹑市則沒有建立相關管理標準和規范,造成社保檔案的各地管理方法不統一。在不同專業類別中,管理的規范和水平也不一致。 轉貼于
三、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解決辦法
(一)將紙質檔案轉換成數字檔案存檔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于業務辦理需要,會在辦理過程中出現大量的紙質材料或證明,各類保單合同、證件掃描件以及各種需要存檔備查的檔案資料,是非常龐大的一個數字。紙質材料保存起來不方便,但是將這些材料進行電腦掃描儲存,就可以將紙質檔案轉變成數字檔案。根據檔案工作的實際需要,可靈活運用,如目錄數據適宜采用文本錄人;全文數據則可以采用圖像掃描錄入;而一些當前常用的數據可制作成光盤。
(二)根據社保檔案類別進行分類管理
根據不同檔案的類型進行分類管理,方便查找、儲存,可以防止檔案的丟失與缺漏。應針對不同門類的檔案,確定不同的歸檔整理方法。首先,確定立卷原則。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按社保檔案不同價值性質分類,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次,確定歸檔形式。根據各社保經辦單位文件材料形成的類型,確定以“件”或“卷”進行整理、歸檔的文件材料范圍。最后,根據社會保險檔案的保存價值確定“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保管期限。
(三)建立全國統籌的社保管理系統,規范標準
建立全國統籌的社保檔案管理體系可以為社會保障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和不斷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礎。以電子政務標準體系和勞動及社會保障標準體系為指導,以投融資與運營模式和項目實施監理模式為依托,按照多層架構的模式將系統自上而下構架成為組件與業務組件、業務運作支撐平臺、IT基礎設施三個層次,樹立以監控及管理、信息安全為主的貫穿三大層次的兩大體系模式。為適應勞動者的流動和工資收入的變動,對每個勞動者按號碼設立檔案卡,并用計算機儲存,記錄公民個人歷年的工資收入情況。在全國設立計算機網絡,對每個勞動者的情況進行追蹤記錄;并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網絡查詢接口,允許公民定期查詢,同時也可替他們預測,比如退休時可拿到多少養老金,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在全國統一管理下設分支機構
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領導下成立一個全國統籌的社保檔案管理中心,結束社保檔案管理分散問題,實行高度統一的管理,改變目前政出多門、決策分散、管理混亂的局面,使其成為統一管理全國社保檔案的領導和決策機構,負責擬訂社保檔案的發展規劃、改革計劃、重大決策和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參與制定社保檔案的管理標準和規范。其次,全國統籌的社保檔案管理中心還可以在全國各地設置分支機構,包括地區局、地方辦事處、數據處理中心和項目服務中心。負責公民社保檔案內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并送交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