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畜牧局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8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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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畜牧局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區、城鄉結合部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

國家和省、市對伴侶動物、觀賞動物、競技動物、實驗動物等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劃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布局以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

(二)規劃部門配合畜牧部門規劃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加強規劃管理,按屬地管理原則做好禁止養殖區內養殖場的搬遷、拆除和關閉工作。

(三)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配合畜牧部門督促禁養區內養殖場按期關閉。做好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和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對新建養殖場、養殖小區執行“三同時”制度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處理養殖場污染事件。

國土、質監、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與畜禽養殖相關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行政區域內畜禽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范圍,由區畜牧部門根據區域養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劃定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五條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為禁止養殖區域:

(一)朝陽路以西、漢江以北、明珠路以東、陽安鐵路以南的城市規劃區域;

(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河流控制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以及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本辦法頒布之后,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原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限期關閉或搬遷。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關閉或搬遷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條禁養區周邊1公里的城鄉結合部為畜禽適度養殖區域。

畜禽適度養殖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種植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

第七條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距鐵路、公路、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1000米以上;

(二)距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2000米以上;

(三)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具備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條件的治污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等材料報區畜牧部門備案。

第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養殖場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強制免疫。

第十條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養殖場(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養殖場(戶)應當堅決執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防治措施,配合醫療機構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十一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養殖場(戶)應當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區政府依法采取的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封鎖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區政府可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鴿子放飛、水禽放養、動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的區域、時限劃定和補救方案,由區畜牧部門提出,報區政府決定并公布執行。涉及2個以上鎮(鄉、辦事處)的,由區畜牧獸醫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養殖場(戶)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治理,承擔環境保護責任。養殖場(戶)排放養殖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勵支持養殖場(戶)將畜禽糞便用于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畜禽養殖場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限期遷移;拒不關閉和遷移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十五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按規定對畜禽實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佩帶畜禽免疫標識的,以及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的,由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