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域行政審批制度

時間:2022-10-31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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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行政審批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縣投資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縣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計經委權限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由縣計經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凡屬于試點范圍的,適用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企業投資的實行備案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具體范圍見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鐵路、管道等)、水利、電力(含電源和電網)、礦山類項目和主權外債項目暫不納入改革試點范圍。上述項目的審批或核準仍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縣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項環節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包括:

(一)并聯審批事項: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企業投資的重大類和限制類項目核準,并聯項目建設用地預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二)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總投資概算審批。

并聯審批的事項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仍按現行程序和規定辦理。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立項環節的并聯審批實行主協辦制度。縣計經委為主辦部門,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為協辦部門,共同承擔項目并聯審批工作。

縣計經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總投資概算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通過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資風險,作出項目是否實施的決定,確認政府投資額度;通過審查企業投資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產業政策及布局規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資源,是否對生態環境及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等,核準項目實施的外部條件。項目審批或核準決定須在規劃部門出具項目選址意見、國土房管部門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環保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行政許可的基礎上作出。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已在規劃選址階段取得用地預審手續和已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除外),通過審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供地政策、用地標準的要求等,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前置條件。

縣環保局負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通過審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評估意見及保護措施是否可行,明確是否同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論的意見,提出對項目建設的環境保護要求,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前置條件。

第五條并聯審批的基本原則為“統一受理、分頭審批、限時完成、集中回復、共同監管”。

第六條縣計經委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縣國土房管局和縣環保局應選派熟悉項目審批工作的同志作為行政審批聯絡員,參與“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的工作,具體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文件資料移送、信息傳遞溝通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都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回復意見。其中,主辦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回復,協辦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八條立項環節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依據、條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縣計經委辦公場所及相應的媒體公示。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九條項目申請單位在向縣計經委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之前,應先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項目申請單位將以下申請資料一并送縣計經委:

(一)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審批請示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須由合格的咨詢機構編制)一式五份,并附相應的附件資料;

(二)用地預審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應為書面形式(需提交的材料目錄詳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項目的受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按公示的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提出申請;

(二)“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應當場對主、協辦部門所需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作出“同意”、“不同意”的決定。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同意受理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

若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屬立項環節并聯審批項目,則按《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對于企業投資項目,如項目申請單位把握不準核準條件,可先將項目初步設想(其深度相當于項目建議書)提交縣計經委預審。縣計經委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基本符合核準申請條件”或“不可能被核準”的預審意見,供項目申請單位投資決策參考。預審通過之后,項目申請單位按核準規定提交正式的項目申請資料,進入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程序。

本階段預審為縣計經委提供的服務性措施,是否預審由申請人自行選擇。預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項目核準時限之內,項目最終能否核準與預審意見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單位可在申請并聯審批之前就該項目的環境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等向縣環保局提出咨詢請求。縣環保局接受請求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咨詢意見或建議,供項目申請單位參考。

本階段咨詢為環保部門提供的服務性措施,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咨詢時間不計算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時限之內。

第十四條“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最遲應在出具“立項環節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的當日將已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轉送相應的行政機關負責辦理行政審批許可的具體機構。

第三章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統一受理項目申請材料之后,縣計經委、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按照職能分工和法定審查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國土房管和環保部門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分別出具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以書面形式正式向縣計經委回復。回復意見分為“同意”、“不同意”、“需轉報相應的上級機關批準”三類。回復“同意”和“不同意”的,還應附送相應的審批意見一式三份;明確表示不同意的,在項目批準文件中須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回復“需轉報相應的上級機關批準”的,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將項目申請材料轉報相應的上級機關。

因情況特殊,國土房管和環保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難以回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應在10個工作日屆滿之前將延長期限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縣計經委。縣計經委主辦審批事項的時限亦可相應延長。

在國土房管和環保部門回復意見之前,縣計經委已決定不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應當立即通知國土房管和環保部門終止審批。

第十七條在協辦部門審查項目申請材料的同時,縣計經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核準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依據或參考縣國土房管局和縣環保局回復意見,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決定。需報縣政府審批的項目則不受此時限限制,但應及時告知項目申請單位。

第十八條并聯審批項目辦理完畢之后,由縣計經委在自作出審批或核準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項目核準文件、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書統一送達項目申請單位。項目申請單位憑縣計經委出具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項目核準文件即可辦理建設領域后續相關行政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對需要進行咨詢評估的項目,縣計經委應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縣計經委應及時將咨詢評估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單位。咨詢評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的時間之內。

對于依法需要舉行環境影響評價聽證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應在領取審批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征得縣計經委同意才予以舉行聽證。聽證由環保部門獨立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的時間之內。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縣計經委可決定中止項目審批或核準,并及時告知項目申請單位:

(一)國土房管部門或環保部門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未回復審批意見,也未告知需延長審批時限的;

(二)國土房管部門或環保部門回復審批事項“需轉報相應的上級機關批準”的;

(三)環保部門需組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聽證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的情況,縣計經委決定中止審批或核準的,應立即催告相關的協辦部門回復審批意見,經書面催告后超過5個工作日仍未回復的,視為協辦部門同意協辦審批事項,縣計經委可據此作出審批或核準決定。屬于前款第二項的情況,縣計經委應立即中止審批或核準,應在上級機關完成審批后再決定是否批準或核準。屬于前款第三項的情況,縣計經委應在環保部門根據聽證情況出具意見后再作出審批或核準決定。

第四章審批銜接

第二十一條實行并聯審批之后,由縣計經委一個窗口受理相應的并聯審批項目。縣計經委不得要求項目單位自行到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辦理試點范圍內的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縣國土房管局和縣環保局也不得要求項目單位到本部門辦理應當在立項環節并聯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違者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在立項環節并聯審批項目實施過程中,縣計經委與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應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高效服務,不得出現責任推諉。

縣計經委、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派駐“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的聯絡員應切實履行職責,按要求傳遞、移送文件資料,不得出現延誤,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立項環節并聯審批應與規劃、用地、設計等環節審批有機銜接,縣計經委應保持與縣建委、縣國土房管局等部門暢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協調解決建設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屬國家和市審批、核準權限內的項目,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手續。

本辦法不適用于申請縣及縣以上財政性補助資金的審批。財政性資金申請審批,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后,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納入改革試點的項目范圍

一、縣計經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使用縣級財政性資金,以及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鐵路、管道等)、水利、電力(含電源和電網)、礦山類項目,主權外債項目,以及需要上報上級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除外。

二、縣計經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根據2004年版核準目錄整理,國務院及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請參閱《**縣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足府發〔2005〕68號)附件材料):

(一)農業:除涉及開荒的項目。

水庫:除大型、中型水庫和跨區縣的小一型水庫。

其它水事工程:除一至四級堤防工程項目。

(二)原材料

化肥:10萬噸以下的鉀礦肥項目,10萬噸以下的新建磷礦肥項目。

(三)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萬噸以下城鎮供水項目、日處理能力5萬噸以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

垃圾處理:城鎮垃圾焚燒處理場項目,日處理能力500噸以下的城鎮垃圾填埋場項目。

(四)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市、縣級部門(單位)所屬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單位所屬的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非園區性建設項目。

旅游:市級以上(含市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域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體育:市、縣級部門(單位)所屬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單位所屬的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民政、社區、計劃生育、勞動社會保障、新聞出版等其他社會事業:市、縣級部門(單位)所屬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單位所屬的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但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五)屬于上述產業范圍的以下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