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基層民主法治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時間:2022-08-03 03:21:00

導語:推進基層民主法治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推進基層民主法治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環境,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黨的執政任務的要求。構建了基層的和諧穩定,整個社會環境就能全面地實現和諧穩定。總書記在去年專題研討班上強調,要深刻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扎扎實實做好工作,大力促進社會和諧團結。廣東省委九屆五次全會也提出了建設法治社會、和諧廣東的目標。構建和諧穩定社會必須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工作,才能把基層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牢固地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

一、加強基層的社會服務工作,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基層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同整個和諧穩定社會大環境一樣,也應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它是人們孜孜以求的目標。加強公共服務職能,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為全社會服務,是建設和諧穩定社會環境的要求。政府在城市街道派出的行政管理機構要加強社會管理職能,承擔起對基層社會自身無法處理和難以解決好的社會事務加以有效管理的職責,承擔起為基層社會服務的職責,做好社會服務工作。它對社會的行政管理,既是一種管理職能,也是一種服務職能,它對此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職責。因此,基層行政管理工作既要加強社會管理功能,更要強化公共服務職能,為社會服務,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

(一)加強基層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征程上,基層的社會環境已得到很大改善,但在社會關系處理上仍然遇到許多矛盾和問題。對這些矛盾和問題,只有在民主法制的軌道上,依靠完備的法律體系,維護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妥善加以處理解決。這些社會矛盾得到合理調整、社會問題得到妥善處理,社會成員就可能和睦相處,社會關系就可能和諧暢順。反之,如果矛盾和糾紛調處不當,社會成員則必然沖突頻發,社會關系必然扭曲動蕩。實踐證明,和諧穩定社會環境絕不會自發地生成,不會自然而然地實現。構建基層的和諧穩定社會環境,必須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基層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的調處工作。

首先,要建設好基層調解機構。建立法律法規確定的調解機構,它應扎根于基層,為解決基層的矛盾糾紛服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情況下,人與人、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之間的關系必然增多,發生在基層的這些關系和矛盾也必然增多。而當前有多種調解處理的形式和處理的部門,如仲裁調解、鄰里調解、司法調解等,屬于專門專業的或自發性質的調解處理。如果在城市的街道或農村的鄉鎮,設立法定的、有權威有效力的調解機構,負責調處當地發生的矛盾和糾紛,就可以在基層統一調處發生在基層的問題,成為我們各類調處的基礎。我以為,以街道司法所作為基層的法定調解機構,把調解發生在基層的鄰里糾紛、民事糾紛、群眾的一般性矛盾等作為其一項基本工作任務。

其次,要明確基層調解機構的職責。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授予基層調解機構工作職能和工作責任。對發生的糾紛和矛盾及時有效進行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和轉化;對存在的糾紛和矛盾苗頭采取措施,積極預防。通過預防和解決發生在基層的社會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是基層調解機構的法定基本職責。要從程序上加以規范,建立調處的原則、方法、法律責任,制訂工作細則,為調解工作確定具體的操作法則。

再次,要賦予基層調解機構工作的手段和措施。保障調解的效力,須以法律加以確認,確保達成的調解須遵守和執行。對調解的執行和實施,要有相應的強制或救濟,以保障調解的效果。要給予一定的調解工作手段,必要的調解保障措施,以發揮調解的作用。

(二)加強基層的社會治安防范工作。基層的治安穩定、安寧有序,牽涉千家萬戶,有了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才能有和諧的社會環境。鄧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需要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維護基層社會治安的秩序,最重要的是依照法律法規,推進基層治安防范工作,保障基層的穩定。在城市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形下,在城市的街道、社區、里巷、住宅小區,還有諸多影響穩定的治安問題,如入屋盜竊,街頭搶奪、搶劫和盜竊等常見多發性犯罪,以及打架斗毆、傷害和欺詐、詐騙行為等。雖經多年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仍難以遏制,嚴重影響基層社會的穩定。構建基層和諧穩定社會環境,不能不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工作,不能不建設基層治安防范經常性機制。

一是要建立基層治安防范法律規范。以“打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制定基層治安防范法規,明確治安防范的機制,治安防范的措施和辦法,治安防范的責任。做到基層治安防范有法可依,有法須執行,形成基層治安防范網絡,造就治安防范經常性機制,確實地保證維護基層穩定法律措施的落實,確保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建設法定的治安防范群眾組織。打擊和防范違法犯罪行為,離不開公安政法力量的建設,加大打防力度;但更重要的是建設好群防群治組織,形成基層群眾參與的治安綜合治理力量,有效地遏制違法犯罪行為,創造和諧穩定社會環境。首先,在城市應著重抓好街道的綜治組織建設,包括社區的綜治組織建設。街道基層要設有綜合治理機構,還要組建經常性、常設的綜治管理隊伍,賦予明確的分工、職責,承擔基層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次,要通過法律規范,授予街道等基層綜合治理組織以明確的職權、職能。在街道等基層組織,要承擔綜合治理責任時,也應賦予它一定的綜合治理管理職權。在城區,尤其是城鄉結合部,治安、流動人口、消防、出租屋、違法經營等管理問題突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難以經常覆蓋到整個區域,必須依靠基層綜合治理組織行使管理權。因此,劃分職能部門和街道基層組織的管理權限,有分工有配合地開展工作,使街道基層綜合治理組織有權有責,作為政府派出機構行使治安綜合管理職能,因而有效地管理好所轄地區。

三是探索構建和諧穩定基層社區的工作新思路。要建立經常性的治安防控機制,社區治安防范新體系,可試行在城區分片小區式的物業管理制度,把分散失管的住宅樓宇,組織起來,變為小區物業式的管理,把小區內的治安、消防、人口、物業等進行綜合管理,保障基層治安穩定。當前,要理順街道基層組織與物業公司的關系,在城鄉結合部,還要理順與原村辦經濟聯社等組織的關系,確實地把基層社會的穩定工作做好。

二、加強基層的民主法治建設,構建民主平等的社會氛圍

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是依法治理,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要不斷努力加強基層組織的建設,改進基層的各項管理工作,更要在基層建立公平、公開的民主制度,完善基層人大工作制度和群眾選舉制度,傾聽群眾意見,改善干群之間溝通的渠道,構建基層民主平等的政治氛圍。

(一)積極完善社區居委會的民主自治制度。在城市,居民委員會是主要的基層自治組織制度。它具有基層性、群眾性、自治性的特點,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一種組織形式。通過人民群眾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直接參與民主管理,實現基層社會生活民主化。按照憲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當前,居委會普遍存在職能混淆,自治功能薄弱,負擔過重,實際上成了在基層替政府辦事、完成行政工作的機構。為完善基層的民主制度,應逐步進行“議行分設”的改革,把政府的行政職能從居委會中完全剝離出來,居委會只成為基層的議事機構,對基層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居民權益,進行商議、監督和跟進,而社會治安、環境衛生、計劃生育等社區行政事務須由基層行政機構去辦理。理順基層行政管理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使他們二者擺脫歷史上存在過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形成一種雙向依靠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的議事機構,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決定涉及基層社區的重要事項;社區居委會經商議和決定的具體事項由基層行政部門去實施,并對實施情況予以監督。

(二)增設城區人大常委會的街道工作機構。城市的街道是一個較完整的小社會,涉及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街道承擔著多種行政職能,城市管理、社區建設、社會治安、優撫救濟、計劃生育、文化衛生、公共服務等等,都屬于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日程。城市管理專業化的發展和職能部門工作重心下移,政府職能部門和法院、檢察院都在街道設立了基層派出機構,如工商所、城管中隊、司法所、派出所、刑偵中隊、法庭、檢察室等。隨著基層工作的發展,職能部門派駐基層的工作機構也將更完備和完善。面對城市發展的新情況,城區人大常委會面臨如何更好地行使對基層行政執法和法院檢察院派出機構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的新問題。鑒于“一府兩院”的基層派駐機構更廣泛地行使權力、實施管理和執行法律法規,城區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支持職責理應行使到基層,要將監督工作的視野向基層延伸,促進“一府兩院”駐基層的機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潔奉公,高效工作。

一要適應形勢適時設置人大常委會的基層工作機構。基層的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更直接面對群眾,更直接涉及群眾的權益。對基層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情況,人大常委會有權有責進行監督。既監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和執法情況,也要監督其設在基層的機構的工作和執法情況。城區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了工作機構,便有了基層直接議事、監督的專門機構,它的工作體現了基層群眾的意見和意愿。人民群眾可以把意見和建議直接向基層的人大代表及其工作機構表達,城區人大常委會的各項職責和工作也可以通過其基層工作機構直接去履行,基層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得到直接監督,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可望得到切實的保障。

二要制定法規和工作制度。城區人大常委會在基層設置工作機構,必須要有法規確定,規范城市街道工作機構的名稱、職責、工作任務,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保障工作機構的法律地位。因此,地方人大應就基層人大工作機構制定條例,從法規上明確其地位和任務。另外,基層人大工作機構要制定自身的工作規則和制度,建立健全工作運行機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聯系代表的辦法》、《內部規章制度》等制度,認真組織實施。

基層人大工作機構的設立可以為人大代表在人大閉會期間充分行使代表職務搭建了平臺,能夠隨時對街道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支持與監督的工作,能夠利用代表的權利,具體地指導社區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宣傳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有關的政策法規,同時能夠收集基層群眾中反映的意見和問題,形成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或議案,切實發揮對街道政務的推動作用和監督作用。

(三)規范基層群眾直接選舉的制度。基層群眾的直接選舉主要是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和基層人民代表的選舉。居委會、村委會的成員和區、縣、鄉、鎮的人民代表由群眾直接選舉產生,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的一個重要形式。現行法律規定的選舉程序和辦法已明確了須實行普遍選舉、保障平等選舉、采取秘密投票、堅持差額選舉、保障選舉權等內容。這些規定和辦法有利于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增強他們參選意識,但由于我們實行基層直接選舉的時間還不長,許多地方尚未完善,隨著我們政治文明的發展,須完善基層群眾直接選舉的制度。一是進一步堅持依法選舉的原則。要制定城市居民委員會的選舉法規和完善農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法規,制定配套的選舉細則,對基層選舉的具體程序、原則,對候選人確定和差額的規定等作出具體規定。二是進一步堅持發揚民主的原則,逐步擴大居委會、村委會的直選范圍。選擇進行直選或只進行戶代表、居民代表選舉時,不應由行政指定,而應由代表會議確定并公布,尊重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三是進一步堅持法律監督的原則,對用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票、對控告檢舉進行壓制報復等行為,應依法查處。四是進一步規范競選活動,明確開展競選的時間、地點、形式和限制,防止以威脅、賄賂等違法方式競選。候選人可與選民群眾見面,提出競選職位的意見,回答群眾的問題,進行競選演說,公布競選的材料。

民主法治追求的目標是社會和諧穩定,在新形勢下,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須加強基層的民主法治建設。通過加強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調解處、社會治安防范的工作和完善基層社區居委會自治、街道人大機構建設、群眾直接選舉的制度,必將構建起基層安寧有序、誠實友愛、公平正義、充滿活力、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